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台江县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22日
台江县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
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台江县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保障幼儿园、中小学校规划建设与我县城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协调,促进台江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满足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学入园需求,实现城镇教育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台江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街道)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居住区指新开发建设、改(扩)建的住宅区、居住小区,包括商品住宅、生态移民安置区、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老旧城(棚户)区等。
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将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公共资源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规划管理过渡期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按标准配套建设,以适应全县教育事业发展需求。
第四条 教育部门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设计和交付审查核验责任单位,负责配合土地供应条件教育设施配建指标的审查、验收交付核查与交接工作;负责编制幼儿园、中小学校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为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提供保障,对新建改建居住区规划作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审查意见;负责拟定《台江县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暨以资代建协议》(以下简称《配(代)建协议》)通用范本,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文件具体施行的沟通衔接与业务指导;负责依据开发建设单位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的《配(代)建协议》,监督全县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的移交和管理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部门为土地供应、教育设施配建规划审验和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负责征求教育部门对土地供应条件教育设施配建指标的审查意见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督查与验收;负责组织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项目的规划审查审核工作,协调教育配套设施资源整合调配,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取得用地规划、土地手续及方案批准手续后,依法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代)建协议》;负责指导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监督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的施工许可、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备案;负责依据开发建设单位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的《配(代)建协议》,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的建设、验收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财政、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等相关部门联动管理,协同分工,共同推进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坚持“应配尽配,应建尽建”和“实物配建为主,以资代建为辅”原则,足额依标配建与居住区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的教育配套设施,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教育需求。
第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捐资建设或主动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相关教育工程项目的社会组织、个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县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用地管理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幼儿园、中小学校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规划批准后,由教育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幼儿园、中小学用地勘界定标,划定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因发展需要或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应遵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涉及合并、置换、搬迁、扩建教育设施的,按照“先建后拆”原则进行。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新建改建居住区地块规划条件时,须按照规定将教育配套设施安排情况纳入规划设计条件;组织土地挂牌出让时,须将规划条件确定的教育配套设施安排情况和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并在土地出让协议中约定。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为划拨用地,将其建设地价平衡在本出让宗地价格中。
对达不到配建规模或不具备配建条件的新建改建居住区,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前,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确定居住区学生人口整合实施方案,提出参加招、拍、挂的单位或个人须服从政府教育整合方案和履行教育代建须承担的资金、责任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规划设计和土地出让的条件之一,并在土地出让协议中约定,以资代建资金在规划总图审批时按照协议据实收取。
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批开发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前,须核实开发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土地出让条件完成相关要求;未完成相关要求的,不予支持项目开发建设。
县自然资源局不得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修改或调整教育配套建设条件。
第九条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开发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应当与服务人口规模等相适应,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学龄人口千人指标。以每户(套)住宅3.5人测算,按照适龄人口与居住人口比例(幼儿园45‰,小学90‰,初中45‰),对居住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学位进行测算;高中阶段学校生源区域内平衡,按每千户45人生源测算,由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如国家、地方对上述指标进行更新,按就高原则执行。
(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不低于16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20平方米/人,中学不低于25平方米/人,高中不低于28平方米/人。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相关指标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三)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幼儿园不低于11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8平方米/人、中学不低于9平方米/人,高中不低于11平方米/人。
新建改建城市居民区(含各类保障性住房)规划达到幼儿园3个班以上(含3个班)、小学18个班(含18个班)、初中24个班以上(含24个班)的必须配套建设,办学规模上限按国家或省当时实施的政策执行。
第十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方案)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和规划条件的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在审定居住区规划方案阶段应征求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意见,坚持科学安全选址,合理进行空间布局,严格建设标准,体现学校特色和文化。
对新建改建居住区规划,教育配套设施应当有属地教育部门签署的意见,并将教育部门意见列入规划审查要件。
第三章 建设和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凡在本县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居住类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建设情况依法接受县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相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规划批准后建设监管,确保规划落地不走样和工程质量达标创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时,应按中小学、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符合设计、建设规范和举办标准,并注重体现本区域教育文化特色。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建的教育配套设施与住房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用地范围内的教育配套设施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建设、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住宅总规模完成50%进度前,应全部完成教育配套设施的配建和交付工作。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配(代)建协议》后,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编制建设进度计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在各乡(镇、街道)政务网上公示。
第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育配套设施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售或改作他用。
第十六条 教育配套设施委托以资代建资金,由土地成本费用、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费用、建安费用、二次装修费用、设施设备费用等五部分构成,纳入土地开发成本,按幼儿园3万元/学位、小学3.5万元/学位、初中4万元/学位计收。在不低于上述标准基础上,可根据建设成本另行制定具体标准。
以资代建资金收取标准原则上采取三年一核定方式,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调整、颁布新的建设标准、计价定额调整等因素,可适当提前核定时间。
第十七条 教育配套设施委托以资代建资金由教育部门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财经制度管理规定统收统支统管,全部用于公共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收取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实行专户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抵扣、挪用专项资金,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四章 验收移交管理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居住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验收备案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配(代)建协议》建设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组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到配套项目现场就《配(代)建协议》和《移交标准》约定建设内容进行核验,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进行验收备案,并责令限时整改。
第十九条 教育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向教育部门移交教育配套设施所有实物、资料及产权,严禁抵押融资;教育部门组织产权单位、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参与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移交协议书。
教育配套设施项目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移交后的教育配套设施项目,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校或委托举办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中小学校,县域内城镇公办幼儿园占比达不到50%的,应举办为公办幼儿园。
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证和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将教育配套设施产权证和资产评估等相关资料移交接收使用单位,由接收使用单位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开发项目竣工后,未按照建设计划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以办理项目规划核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侵占中小学、幼儿园预留用地的,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土地出让条件、《移交标准》和签订的《配(代)建协议》要求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将其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不诚信企业名单。对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以前,挂牌出让开发宗地的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按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宗地规划相关指标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其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资产须无偿移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使用。
本办法公布实施以后,挂牌出让宗地开发的教育配套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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