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
为适应台江县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保障幼儿园、中小学校规划建设与我县城乡人口流动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台江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满足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学入园需求,实现城镇教育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县教育和科技局牵头起草了《台江县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并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进行治理作出部署,并从4个方面对工作进行安排及部署。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指出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台江县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应运而生。
二、起草依据
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二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31号)等有关文件。
三、起草过程
《台江县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初稿草拟工作从2022年9月26日开始。为使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能满足需求,科学论证,县教科局先后向多部门充分征求意见建议,2022年9月30日向县委编办、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等7个部门及9个乡镇(街道)征求意见进行完善,2022年11月16日,召开了专题讨论会。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共有六章,具体为总则、规划用地管理、建设和经费管理、验收移交管理、责任追究、附则,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为:全县各乡(镇、街道)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用地管理。主要内容为:编制幼儿园、中小学校,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是开发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应当与服务人口规模相适应,学龄人口千人指标为幼儿园45‰,小学90‰,初中45‰;生均用地面积为幼儿园不低于16平方米每人,小学不低于20平方米每人,中学不低于25平方米每人,高中不低于28平方米每人;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为幼儿园不低于11平方米每人、小学不低于8平方米每人、中学不低于9平方米每人,高中不低于11平方米每人。
第三章,建设和经费管理,主要内容为:教育配套设施委托以资代建资金,由土地成本费用、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费用、建安费用、二次装修费用、设施设备费用等五部分构成,纳入土地开发成本,按幼儿园3万元每学位、小学3.5万元每学位、初中4万元每学位计收。在不低于上述标准基础上,可根据建设成本另行制定具体标准。
第四章,验收移交管理,主要内容为:教育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向县教育和科技局移交教育配套设施所有实物、资料及产权,严禁抵押融资。县教育和科技局组织产权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移交协议书。
第五章,责任追究,主要内容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教育和科技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为:一是本办法公布实施以前,挂牌出让开发宗地的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按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宗地规划相关指标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其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资产须无偿移交县教育和科技局使用。二是本办法公布实施以后,挂牌出让宗地开发的教育配套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三是本办法由县教育和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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