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贵州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试行)》等有关要求,现就规范我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我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垂钓的行为。
二、区域管理
(一)禁钓区:南宫镇翁密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钓区禁止一切垂钓行为。
(二)垂钓区:禁钓区外的水域,在垂钓区内可以从事除生产性钓鱼以外的休闲、娱乐钓鱼,但必须遵守钓具钓法规定。
三、行为管理
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留取1尾,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和省级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钓获上述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在我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休闲垂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钩尖数量不超过2个)规定,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禁钓区水域进行垂钓;
(二)单钩钩宽超过1.6厘米(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三)使用串钩、爆炸钩,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四)使用禁用渔(钓)具、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五)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泥鳅、虾、螺类或其他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
(七)买卖交易钓获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5325888(台江县公安局)
5322013(台江县农业农村局)
3842913(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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