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决策部署,规范县内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行为,切实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安全,出台《台江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通告》起草过程
为规范县内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行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安全,参照《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贵州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试行)的通知》起草《台江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通告(草案)》,于 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月10日,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发函给县直各部门及乡镇(街道)征求意见。2024年1月18日由再次召开了垂钓管理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已社会公开。根据征集的意见建议对通告进行修改完善,于2025年2月10日经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通告》出台的背景
2021年1月1日,我县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以来,各类非法捕捞行为被有效遏制,禁渔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县内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恢复改善。但禁渔后散发性垂钓行为也相应爆增,各类违规垂钓行为不断发生,给我县渔业资源,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破坏。特别是我县重点水域施洞镇清水江河段两岸平时垂钓人员人满为患,使用串钩、爆炸钩、探鱼仪、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单线多钩等违规垂钓行为较为严重,对清水江流域渔业生态资源破坏非常严重。加上垂钓人员在公路边违规乱停乱放车辆,在河边乱丢垃圾,造成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和生态环境污染,沿江两岸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意见很大。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十年禁渔决策部署,持续巩固我县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秩序,需要对县内重点水域的垂钓行为进行规范。
三、《通告》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十年禁渔”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
(二)是保护渔业资源的需要。无序掠夺性垂钓已成为破坏渔业资源,影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的重要因素,规范垂钓行为,有助于保护我县渔业生态资源。
(三)是维护垂钓秩序的需要。《通告》划定了禁钓区和垂钓区,明确了钓具钓法,规范垂钓行为,有效维护我县禁捕管理秩序。
(四)是加强环境保护,消除安全隐患的需要。划定禁钓区,有助于保护水生资源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消除一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提高我县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质量。
四、《通告》出台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八条相关规定,《贵州省渔业条例》第四章第十五、十七条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
(二)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垂钓管理机制。
(三)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贵州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试行)的通知》(黔农发〔2022〕52号)文件。
五、《通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应范围
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台江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垂钓的行为。
(二)明确区域管理
禁钓区:南宫镇翁密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钓区禁止一切垂钓行为。
垂钓区:禁钓区外的水域,在垂钓区内可以从事除生产性钓鱼以外的休闲、娱乐钓鱼,但必须遵守钓具钓法规定。
(三)明确垂钓行为管理
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留取1尾,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和省级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钓获上述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在台江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休闲垂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钩尖数量不超过2个)规定,禁止行为有:
(1)在禁钓区水域进行垂钓;
(2)单钩钩宽超过1.6厘米(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3)使用串钩、爆炸钩,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4)使用禁用渔(钓)具、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5)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6)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泥鳅、虾、螺类或其他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
(7)买卖交易钓获物;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告》生效日期,即2025年2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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