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统一简称“保租房”)运营管理水平,多渠道逐步解决新市民、新青年住房困难,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2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租房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保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台江县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和新市民、新青年等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租房。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保租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指定的运营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在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业务前,需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开展租赁业务。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保租房管理行为主要包括保租房资产管理和运营过程中的定价、分配管理、租金收缴、使用维护及监督等。
第五条 保租房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县保租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编制建设规划,定期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情况,加强各部门联动,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确保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保租房资产管理和运营
第七条 保租房资产管理应坚持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及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在保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可将保租房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划转给国有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实现保租房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保租房资产保值增效。
第九条 保租房资产委托国有企业运营管理时,必须符合有关保租房管理规定,做优做强保障性住房资产,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民生事业水平,禁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骗取优惠政策。
第十条 国有企业运营管理保租房必须接受财政、发改、住建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报告保租房资产运营情况。
第三章 保租房定价管理
第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租金市场化定价及调价机制,租金标准由项目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房地产专业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保租房租金指导价标准根据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调整,原则上2年调整一次,特殊状况下可启动实时调整机制,需调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认可后方可进行调价,调价程序按初次定价程序执行,保租房租金标准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专业估价机构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且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第十五条 由产业园区或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产业园区或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制定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备租金标准。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租赁家庭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七条 保租房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广泛公示轮候解决的制度。
第十八条 保障对象、申请条件及资料审核。
(一)保障对象:符合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的家庭和新市民、新青年。
(二)申请条件
1.在台江县范围内就业、从事经营活动或居住;
2.在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范围内无公有住房且无私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或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
3.未在本县范围内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4.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提交资料
1.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家庭申请的,提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单身人士申请的,提供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未婚承诺书;
3.居住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提供在台江县户口簿,非本县户籍人员提供在台江居住相关承诺材料、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凭证等印证材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4.符合申请产业园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运营管理单位已通过属地住建部门审核备案的规定执行。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 条准入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查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和不动产登记情况。
(二)审核: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完毕后,运营管理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档案资料提交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配租: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房源紧张情况下(供不应求)以轮候、抽签、摇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租赁对象,供过于求则由先后顺序方式确定租赁对象。
(四)入住手续办理:运营管理单位为已确定租赁对象办理租赁入住手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体租赁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租赁合同。
(五)存档备案: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将纸质资料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并制作成电子档案,将电子档案和纸质资料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存档备案。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合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管理,住房租赁合同统一使用《黔东南州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范本)。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二十四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采取单位集体租赁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各自责任权利。申请单位每季度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入住人员相关情况。所有通过单位集体租赁方式入住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及备案。纳管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资格核查、备案等工作。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承租期间,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承租人的动态管理。承租人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租赁合同,调整租金标准。不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场租金收取。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台江县或不在台江县工作生活的;
(二)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查房及询查工作的;
(七)私自改动房间水电气设备及管线、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及租赁住房房内配备物品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入住公约等相关规定的;
(九)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十)累计1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十一)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二)其他影响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运行或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缴纳直至腾退房屋。解除租赁合同家庭情况由运营管理单位汇总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取消保障资格。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保租房收入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工作流程(试行)
2.黔东南州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范本).doc
附件1
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工作
流程(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2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工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一)保障对象
符合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的家庭和新市民、新青年。
(二)申请条件
1.在台江县范围内就业、从事经营活动或居住;
2.在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范围内无公有住房且无私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或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
3.未在本县范围内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4.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提交资料
(一)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家庭申请的,提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单身人士申请的,提供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未婚承诺书;
(三)居住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提供在台江县户口簿,非本县户籍人员提供在台江居住相关承诺材料、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凭证等印证材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符合申请产业园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运营管理单位已通过属地住建部门审核备案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查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和不动产登记情况。
(二)审核: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完毕后,运营管理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档案资料提交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配租: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房源紧张情况下(供不应求)以轮候、抽签、摇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租赁对象,供过于求则由先后顺序方式确定租赁对象。
(四)入住手续办理:运营管理单位为已确定租赁对象办理租赁入住手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体租赁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租赁合同。
(五)存档备案: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将纸质资料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并制作成电子档案,将电子档案和纸质资料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存档备案。
四、退出保障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台江县或不在台江县工作生活的。
(二)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查房及询查工作的。
(七)私自改动房间水电气设备及管线、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及租赁住房房内配备物品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入住公约等相关规定的。
(九)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十)累计1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十一)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二)其他影响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运行或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缴纳直至腾退房屋。解除租赁合同家庭情况由运营管理单位汇总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取消保障资格。
五、严格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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