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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426908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11-30
  • 文  号:
  • 台府办发〔2022〕11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县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县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台江县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30日 


台江县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加强乡村医生规范管理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县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有效衔接健康乡村,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规范诊疗行为,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作纪律  

  (一)乡村医生看诊期间应着装整洁、统一佩戴上岗牌,并保持卫生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服务用语要文明礼貌,服务态度要和蔼热情,尊重患者,体现良好医德医风。

  (二)乡村医生每月必须按时参加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召开的工作例会,对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例会者,每缺1次扣除政府定额补助的年终奖励经费100元,直至扣完为止。

  (三)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服务每周至少5天,时间要相对固定,中心村卫生室必须按正常工作日坐诊服务,非中心村卫生室(医疗服务点)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和卫生院工作安排,并同该村党支部、村委会讨论后确定固定工作日,所确定的固定工作日要向所属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和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各村卫生室工作日期间如有事外出及时更新乡村医生去向信息,外出达2日以上(包括外出学习培训)必须向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假条获批同意,同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乡镇(街道)报备,并在卫生室醒目处公告外出原因及时长,以取得群众理解。

  (四)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大乡村医生培训力度,每季度开展1次以上培训。乡村医生对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妇幼保健院、县民族中医院、县人民医院、县医保局等上级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各种培训,必须按时参加,做好学习笔记,遵守培训纪律,达到培训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清点一次村卫生室固定资产,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损坏报备等工作。

  (六)因工作需要,必须接受上级部门及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遣,按时完成有关工作。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应急处置、传染性疾病消杀、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不得无故推诿、不服从工作安排。

  (七)工作期间严格遵守村规民约,严禁饮酒,绝不能出现酒后看病、酒后驾车等行为。

  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一)乡村医生必须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为辖区范围内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并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及数据。

  (二)乡村医生要做好四类慢性病人群随访和体检等规范服务工作,在接诊和随访过程中,加强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人群门诊用药保障政策的宣传解释,提高“两病”患者政策知晓率、规范服务率和专项待遇享受率。

  (三)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季度对乡村医生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同时考核评估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服务量的扣减相应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对不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取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格,由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其他具有服务资格的人员完成,并兑现相关工作经费。

  三、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一)乡村医生要认真履行乡村医生相关工作职责职能,认真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严格按照医保管理服务执行医保报销政策。

  (二)乡村医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诊疗、消毒隔离等技术常规的管理及登记制度。

  (三)村卫生室严格按照《药品管理办法》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定配备药品,所需药品列出购药计划单提交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在全省药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由药商配送到村卫生室或村医自行到卫生院领取。按月做好药品养护,及时处置近效期药物和医用耗材,禁止私自采购药品和制售虚假伪劣过期药品,严格实行零差价销售。

  (四)乡村医生开展医疗服务时,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执业,并遵守相应的卫生法律、法规及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指南,不得违法、违规和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医疗诊疗活动,对就诊患者诊断结果选择合适药物,禁止开大处方,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正确书写处方,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正确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乡村医生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无执业(执助)医师资格证的乡村医生,在使用抗菌药物时,需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使用,并按要求做好门诊日志登记、病程记录等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医基本医疗服务的督促、指导和开展整体医疗服务的管理和评价。违法、违规及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乡村医生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乡村医生在执业期间,应当遵照治疗规范要求,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限于医疗条件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临近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六)村卫生室在处置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处理,如发现医疗废弃物和医疗废水未按规范要求处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七)村卫生室必须在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须提交“发生医疗事故后果自负”承诺书。未完成以上医疗责任保险规定的不得从事基本医疗服务相关工作。

  (八)村卫生室要配置应有的急救箱、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统一急救箱内设备和药品目录与数量及急救流程,并定期检查补充。乡村医生要将急救流程上墙,并熟练掌握急救技能和急救药品的使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至少为乡村医生开展1-2次急救技能知识培训。

  (九)落实家庭医生签约和首诊负责制,做好本村医疗卫生政策宣传员、哨点员和服务员的角色,认真宣传医疗、医保、健康素养等政策。

  四、传染病报告工作

  (一)自觉接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二)设置预检分诊台,认真开展预检分诊工作,严格按照新冠肺炎防控要求开展疫情防控宣传、防控、报告等工作,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

  (三)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报告法定传染病疫情和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

  五、医保工作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和县医保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医保管理服务协议规定执行。

  (二)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同时积极主动向所在村的群众宣传引导按时参加医疗保险。

  六、管理监督和考核

  (一)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乡村医生开展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工作指导。

  (二)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监督乡村医生工作,经常组织检查相关工作,并接受群众检举举报(监督电话:0855-5322342)。

  (三)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对辖区村卫生室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参加学习培训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进行全覆盖考核,考核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确定的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基本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以下)按每类20%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对抽查结果绝对值大于5%的,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结果作为最终成绩。对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等次的,继续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卫生室核减200元绩效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卫生室核减500元绩效奖励,除核减绩效奖励经费外,还应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执业资格。

  七、奖励办法

  (一)乡村医生年度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优秀比例控制在30%以内,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优秀乡村医生进行奖励和表扬。每个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2名排名靠前优秀乡村医生(不包括订单定向生及乡村两级长聘人员)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团队对18名乡村医生进行综合评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提高前9名优秀乡村医生工资待遇,参照村干部副职报酬执行,每年评定一次(第二年未评选上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提高待遇),并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配合做好资金保障和工资发放工作。

  (二)积极鼓励乡村医生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县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台府办函〔2021〕24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八、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乡村医生资格

  (一)不服从县卫生健康局和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及村党支部、村委会监督的,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连续两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因村民代表有意见达三分之一以上,村党支部、村委会及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动提出辞退该村村医申请,经调查属实的。

  (三)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

  (四)出现重大违反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重大医疗事故或重大传染病传播的。

  (五)未按时完成本季度、本年度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

  (六)拒不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额销售,私自采购药品的。

  (七)有条件开展诊疗活动而不开展诊疗活动的。

  (八)在医疗诊疗活动中,不给予医保报销,直接收取患者医疗费用被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

  (九)年内未经批准连续脱岗外出15日或累计脱岗外出60日以上的。

  (十)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敲诈勒索服务对象,弄虚作假套取医保资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除取消乡村医生资格外,还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停业整改、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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