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促进农村社会稳定,规范农机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农机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农业机械在本县境内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上发生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农机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启动本预案。
第三条 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联动,严格执法,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小影响,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避免因工作失误激化矛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维护农机生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
第四条 县、乡镇农业(机)部门共同构成全县农机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网络。各单位均须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本辖区范围内重特大农机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处理工作常设机构。
县指挥中心组成:
总 指 挥:陆德敏(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总指挥:龙和平(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汪业军(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员:石崇婧(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员)
刘朝华(农机监理站负责人)
徐文先(农机监理站工作人员)
邹远斌(台拱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王秋梅(萃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田园(施洞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杨秀清(革一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杨振(台盘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张玉金(排羊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唐诚(老屯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田太华(方召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欧光荣(南宫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一、组织机构
组长负责对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的全面指挥,副组长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指挥,领导小组成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照分工,落实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各职能小组。
(一)现场指挥组:组长由局长陆德敏同志担任,负责事故现场的全面指挥。
(二)事故处理组:组长由刘朝华同志担任,组员:邰秀品、朱子良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农机工作的人员,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勘察、调查、取证等事故处理工作。
(三)现场协调组:组长由龙和平同志担任,组员:徐文先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疏导群众。
(四)宣传报道组:组长由徐文先同志担任,组员:张晓珍,负责事故的调查报告。
(五)后勤保障组:组长由汪业军同志担任,组员:宋小琴,负责后勤保障。
二、报告、保护及相关工作
(一)报告
1、农机办主任向局领导报告后,由局领导安排向县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由县政府决定后再向州农机监理所和州农委报告。同时,通知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保护现场,通知120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向县公安交警报案协助处理现场。
2、向县政府和县安监局办报告的时限为接到事故报案后2小时内,如有新情况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补报。
(二)赶赴现场。
1、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率现场协调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成员赶赴现场;
2、事故发生地镇乡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
三、现场处理及指挥
(一)现场指挥
1、各小组赶赴现场人员服从现场指挥组指挥。
2、县农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服从县政府工作组指挥。
3、全县各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镇乡政府要同心协力,全力以赴做好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二)事故现场处理
事故处理组人员到现场后,应立即着手开展下列事故处理工作:
(1)组织医疗等单位和个人抢救伤员。
(2)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其中包括:
A、收集物证;B、现场摄影、录像;C、绘制现场图;D、农业机械检验;E、现场鉴定;F、尸体检查;
(3)寻找目击者,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4)依法监护肇事者;
(5)及时恢复生产;
(6)进行现场复核,其中包括:
A、请当事人和证人在现场图和记录材料上签字;B、清点伤亡人员及其现场遗留的财物,及时与各方办理好交接手续;C、依法扣留肇事农业机械及行驶证(准用证),驾驶员驾驶证(操作证)。
(三)现场协调
现场协调组工作职责是:
1、配合事故处理组,清理伤亡人员,保护现场财物。
2、组织医院120救护车运送抢救伤员。
3、疏导聚集在现场周围的车辆和群众。
(四)宣传报道
宣传报道组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材料收集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县安监局及州农委汇报。
(五)后勤保障
后勤保障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通讯、照明和车辆、油料等的保障供给及参与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食品提供等工作。
第五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同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示,提出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2、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4、完成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当在同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领导下,迅速、果断地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报告制度
第七条 事故发生地指挥中心接到本案第二条所指重特大农机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指挥中心。县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县安监局应急办和州农委安全生产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第八条 事故发生地农业(机)部门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上报,并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农机事故的机械、机主姓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 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第九条 当得知发生本案第二条所指重特大农机事故后,事发地农业(机)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
第十条死亡3-9人的重特大农机事故,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由县农机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死亡10人(含)以上的重特大农机事故,州、县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由州农机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及处理。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协调公安、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有效地维护现场秩序,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勘察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认证人(有条件的立即取证);安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事发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农机部门负责,上级农机部门采取措施之前由下级农机部门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部门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一周内向上一级农机部门写出详细处理报告。
第五章监控预防机制
第十五条 农机监理部门应当加强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大对乡村道路以及田间、场院等农机作业场所重大危险区段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农机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大农忙季节农机作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预防和控制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加强农机具产品质量检测,确保农机具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 各单位结合平安农机建设,进村入户积极开展农机安全以及事故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各单位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应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保证应急装备的设置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 各单位根据本预案及上级有关要求,分别组织制订或完善农机安全生产应急处理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是农业(机)部门在重特大农机事故等突发事件发生后,进行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有关人员,建议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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