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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台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台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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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台综执建)罚字〔2023〕第( 001 )号 开挖人行道施工,未按施工规定设立安全围挡案 贵州蓝恒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522129********5093 杨松 未经批准,擅自邮政大楼前开挖人行道施工,并未按施工规定设立安全围挡案 立即停止违法施工行为,5日内自行填平整改并恢复原状,否则处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已按时整改并恢复完毕,不再处以罚款 台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04月20日
2 (台综执)罚字〔2023〕第(002)号 未经批准,擅自开挖人行道开展施工活动案 胡礼杰 512322********3376 胡礼杰 未经批准,擅自在台江县质检局大楼侧过道开挖人行道开展施工活动案 立即停止违法取水行为,自行在3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否则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已按时整改并恢复完毕,不再处以罚款 台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04月20日
3 台综执 城罚字〔2023〕第( 004 )号 在湖南街生态源饭店至三岔路口开挖人行道施工未设置安全围挡案 贵州德源康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代码91520103337321096U;证号321028********521X 江生东 在湖虽经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不按施工规定在台江县湖南街生态源饭店至三岔路口开始开挖人行道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挡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2、完成缴纳处罚款项后方可开工建设;
3、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当事人已自行履行并交罚款 台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09月25日
4 台综执 城罚决字〔 2023 〕第 005  号 贵州若同公司擅自在县邮政大楼至姊妹街口段开挖人行道路面开展施工活动案 贵州若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91520100314217544U  陈金雄 贵州若同公司擅自在县邮政大楼至姊妹街口段开挖人行道路面开展施工活动案 对该公司作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已按时整改完毕,不再处以罚款 台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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