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台综执水罚决〔2023〕第(003)号 | 杨汉伟未按经批准要求取水,擅自增设取水口案 | 黔东南碧水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91522630314364106U | 杨汉伟 | 杨汉伟未经批准,擅自在南宫镇交密至石灰河段未按经批准要求取水和擅自增设取水口违法取水开展养鱼活动 | 立即停止违法取水行为,自行到台江县水务局按要求申请补办或变更相关取水许可手续,或自行拆除违法取水设施并恢复原状,否则处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当事人已补办并被批准取水许可手续,不再处以罚款 | 台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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