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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要求,现将2023省级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州金丹阿娇购物中心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原味炒瓜子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贵州金丹阿娇购物中心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原味炒瓜子案,于2023年5月29日抽检,原味炒瓜子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2.8g/100g,标准指标:≤0.80g/100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营环节:贵州金丹阿娇购物中心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05月08日从凯里银田批发市场购进原味炒瓜子25千克,已销售了该批次原味炒瓜18.5千克,抽样4.124
千克,剩余6.5千克,销售价23.6元/千克,销售额436.6元。以上产品已销售的未能召回。结合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取证,认识到了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剩余不合格原味炒瓜子6.5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柒拾柒元陆角整(¥177.6元);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柒元陆角整(¥1117.6元)。
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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