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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要求,现将2023年省级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台江县老台门餐饮店生产销售不合格自制馒头(白馒头和红糖馒头)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台江县老台门餐饮店生产销售的自制馒头(白馒头和红糖馒头),于2023年6月1日抽检,白馒头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0.0596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红糖馒头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0.124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0.0171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经营环节:台江县老台门餐饮店于2023年6月1日当天共生产了6.5公斤自制馒头(白馒头和红糖馒头各3.25公斤),已销售了该批次自制馒头6.5公斤,抽样2公斤,销售价12.00元/公斤,销售额共78.00元。以上产品已销售完未能召回。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取证,认识到了错误,积极整改送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柒元伍角整(¥27.5元);
2.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贰仟零贰拾柒元伍角整(¥2027.50元)。
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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