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要求,现将2023省级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台江县黔福万家店销售不合格食品山药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台江县黔福万家店销售的山药,于2023年5月30日抽检,山药检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2.54 mg/kg,标准指标≤0.3 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营环节:台江县黔福万家店购进山药30公斤,已销售了该批次山药47斤,抽样8.5斤,损耗4.5斤,销售价8.00元/斤,销售额共444.00元。以上产品已销售完未能召回。结合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取证,不是生产者,并执行采购食品索证索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贵州省台江县鲜润发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活鲟鱼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贵州省台江县鲜润发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活鲟鱼,于2023年4月23日抽检,活鲟鱼检出恩诺沙星929 µg/kg,标准指标≤100µ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营环节:贵州省台江县鲜润发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活鲟鱼6公斤,已销售了该批次活鲟鱼6公斤,抽样3.53公斤,销售价21.8元/千克,销售额130.8元。以上产品已销售完未能召回。结合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取证,不是生产者,并执行采购食品索证索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3、贵州当健蜂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槐花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贵州当健蜂业有限公司生产拿到贵州当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销售的槐花蜜,于2023年6月2日抽检,槐花蜜检出嗜渗酵母计数1.4×10³CFU/g
,标准指标≤200CFU/g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经营环节:贵州当健蜂业有限公司生产了10罐槐花蜜,每罐500克,已销售完该批次槐花蜜,抽样6 罐,销售价60元/罐,销售额600元。以上产品已销售完未能召回。结合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取证,且是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元)。
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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