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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
来源:台江县人民政府 作者:台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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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

补贴范围及对象:全县实行全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补贴标准:1、缴费补助:对参加新农保人员每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贴,省、州、县三级财政各承担10元。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但跨年度补缴政府不予补贴。

2、养老金待遇发放标准: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省、州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含利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办理程序: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如系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参保人员还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相关依据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如新农保启动时已达到或超过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则需同时填写《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并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乡镇社保服务中心及时将参保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于当月10日前将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复核后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同时向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明细清单及资金转账凭证,待财政部门将基金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卡。


主管实施部门: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联系电话:5328786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缴费补助及基础养老金增发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

保障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本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含70%)的在册农业人口或征地后农转非人员。被征地人员身份认定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办理。“剩余耕地”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耕地被征收后所剩余的耕地面积。

缴费补助标准及增发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缴费补助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无剩余耕地的每人每年12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不含0%),每人每年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领取缴费补助金;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缴费补助。

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增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无剩余耕地的,每人每月129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不含0%)每人每月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办理程序:1、16——59周岁参保失地农民

凡属被征地农民的需携带户口簿所有家庭成员(参加工作人员除外)的户口复印件和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土地承包证;(由于分家无土地承包证的需要提供分家时该户所分得的耕地情况证明材料) 被征地的相关证明;被征地项目的文件(或者有相关部门提供证明:项目名称、批准文号);填写《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加盖村委会公章);填写《贵州省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申请表》(加盖村委会公章)到当地社保服务中心进行失地农民基础信息登记→失地农民认证登记→失地农民缴费补助申报→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一次性缴费补助申报。

2、60周岁已领取养老金失地农民

需携带户口簿所有家庭成员(参加工作人员除外)的户口复印件和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土地承包证(由于分家无土地承包证的需要提供分家时该户所分得的耕地情况证明材料);被征地的相关证明;被征地项目的文件(或者有相关部门提供证明:项目名称、批准文号);填写《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加盖村委会公章);填写《贵州省被征地农民增发基础养老金申领表》(加盖村委会公章)到当地社保服务中心进行失地农民基础信息登记→失地农民认证登记→已享受待遇失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增发。


主管实施部门: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联系电话:5328786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政策依据:《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黔东南府办发[2011]153号

报销补助范围:全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1)在职人员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45周岁以下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

(2)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4%划入。

2、统筹基金住院支付标准

(1)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6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3)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

一级医院、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在职人员报销87%,个人负担13%;退休人员报销96.5%,个人负担3.5%。

二级医院在职人员报销85%,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报销94.4%,个人负担5.6%。

三级医院在职人员报销83%,个人负担17%;退休人员报销91.6%,个人负担8.4%。

参保人员因病需转往州外就医的,个人负担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3、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1)门诊透析、放疗、休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2)符合所属病种的门诊购药费用每年超过500元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75%。

生育津贴

(1)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产假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2天产假生育津贴。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生育津贴。

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生育津贴。

(2)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天的护理假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照发;男职工享受10日的护理假,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2、生育医疗费用

(1)女职工、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注:2014年1-8月生育住院32人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金额为125780,60元。职工医疗住院1343人次,基本医疗住院统筹支付560.43万元,大额医疗支付71.12万元。

办理流程:到州级上以上省内住院治疗的,先到县医院开转院证明再到县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开转诊转院介绍信,并带医疗卡(社会保障卡)

到省外住院治疗的先到县医院开转院证明再到县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开转诊转院介绍信,待出院时提供住院发票、出院疾病证明、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病案首页),并带医疗卡(社会保障卡)到县医疗保险结算中心报销。

办理特殊病种证的,需提供检验报告单、疾病证明书到县医疗保险结算中心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申请表再到职工本单位盖章及县医院盖章,并带1张一寸照片到县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办证,等每年十二月1-15号带特殊病种证、发票、处方等到县医疗保险结算中心报销。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医疗卡号(复印件)、准生证(复印件)婴儿出生证(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女职工单位证明(原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住院发票(原件)、职工单位证明。


主管实施部门: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联系电话:5328786

(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依据:国发【1978】104号;黔府发【1992】18号;黔府发【1998】34号;黔劳厅发【1999】165号;黔劳社厅发【2001】56号;黔劳社厅发【2003】35号;黔劳社厅【2004】40号;国发【2005】38号;黔劳社厅发【2006】20号;黔劳社厅【2008】13号;黔劳社厅【2012】9号。

保障对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不含离退休、退职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符合条件的,可领取遗属生活补贴、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补助费。

补贴标准:

1、养老金享受待遇标准: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1997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前平均缴费月工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4%。

2、职工死亡待遇:(1)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或余额本金及利息,由合法继承人继承;(2)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具体为:丧葬补助费2400元,一次性补助费14000元。);(3)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月生活费补助标准为:配偶410元,其他供养直系亲属380元。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分别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元。 注:2014年8月养老金发放208.67万元;遗属生活费发放5.69万元;丧葬费发放10.04万元。


办理程序:

1、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由负责社保业务的人事干部或财务人员前来办理;报送参保人员花名册;新增人员需提供身份证一张、照片两张,填写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两份,建立个人档案。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工商注册登记的当地(市、州、地、县、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由职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长期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享受养老待遇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在岗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个体户年满55周岁,缴费满15年以上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本人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由医院证明,并经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

3、职工死亡待遇办理程序

供养直系家属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资格作初步审核(无单位人员家属可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社保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社保部门对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人员定期进行资格认证。


主管实施部门:台江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联系电话:0855-5328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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