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贵州台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台江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19日
台江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我县通过中央和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并符合本办法规定选聘的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等资源管护服务人员,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216号)明确选聘的生态护林员。
第三条 建立由林业、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与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业务职能划分管理职责。
第二章 部门分工职责
第四条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并对各乡镇(街道)生态护林员管理、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对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监督。
第五条 县财政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县林业局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监督生态护林员资金规范管理使用,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和汇总。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核实生态护林员身份是否为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并对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承担生态护林员选聘、岗前培训、日常管理和监督等具体工作。做好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和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聘用管理档案、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生态护林员信息管理系统)、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开展业务工作等日常管理工作;对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以下统称村委会)负责配合乡镇做好生态护林员的选聘、续聘、管理和考核工作。生态护林员超过3人的行政村,应当由村委会组织成立村级护林小组,明确负责人,制定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区域(含生态护林员信息管理系统分区)责任,对生态护林员现状信息进行入户核实。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的选聘与解聘
第九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精准自愿、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精准自愿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一户至多选聘一人担任生态护林员;
(二)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程序公平、公开、公正选拔聘用;
(三)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由所在乡镇统一管理,不得跨越乡镇聘用,原则上在村内进行管护活动。
第十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中央资金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对象以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国家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下发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为准(定向脱贫人口);省级资金生态护林员优先选聘脱贫人口,确因脱贫人口无法履职的,可将选聘范围适当扩大到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三)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年龄为18—60周岁,续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并且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第十一条 选聘程序:
选聘程序包括公告、申报、审核初选、考察、评定、公示、聘用等七个环节。
(一)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选聘公告,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
3.管护任务、劳务报酬;
4.报名时间、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所在乡镇林业站(乡镇承担林业工作的相应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站”)申请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审核初选。乡村振兴工作站提供辖区内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及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名单供林业站作审核初选资料,乡镇林业站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委会,并按分配名额的150%提出拟聘人员;
(四)考察。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长、乡镇林业站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拟聘人员的政治素质及岗位适应能力等进行考察;
(五)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评审组评定。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对拟聘的生态护林员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正式的生态护林员名单;
(六)公示。村委会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对公示对象存在异议的,经调查核实后不予聘用,并从拟聘人员库中重新选择聘用对象;
(七)聘用。公示期满,拟聘人员经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审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报林业主管部门留存。
生态护林员的续聘、解聘、补聘等工作,由乡镇负责审定并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续聘条件
(一)已被选聘为生态护林员的人员按规定仍符合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的;
(二)认真履行护林职责,符合考核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管护劳务协议
劳务协议应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管护职责、协议期限、劳务报酬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奖惩条件、措施及相关约定等内容。(因补助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解聘条件
生态护林员达不到选聘、续聘条件或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
(一)因健康问题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二)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月考核不合格三次以上的;
(三)因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域,或者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不符合续聘条件的;
(四)主动要求退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符合续聘条件的。
对于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解聘手续,由村委会书面通知本人,在本村醒目地点发布解聘公告,并按程序报林业主管部门。生态护林员解聘后,劳务报酬应发放至解聘当月。
第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进退动态管理机制。生态护林员解聘后应于10天内在生态护林员候选信息库中择优补聘,并在完成补聘后5天内,将结果逐级上报省林业局更新信息。补聘人员的管护范围及面积可按照原聘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生态护林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学习和宣传相关的林业法律、法规、政策。
第十七条 对管护区内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生态护林员人均森林管护面积不得少于500亩,湿地资源管护面积不得少于2000亩,草原管护面积不得少于3000亩。
第十八条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疑似因疫病引起的野生动物异常或死亡等情况,乱砍滥伐林木、毁林烧炭、乱垦滥占草原、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违反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等破坏资源和毁坏有关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非重点森林防火期,生态护林员每周巡护不少于3次,重点森林防火期巡护工作按照相应乡镇安排的森林防火工作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服从管理,遵守纪律,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不得安排生态护林员从事与林草行业无关的其他工作。鼓励在符合条件的生态护林员中培养林业科技推广员。
第五章 生态护林员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针对全县森林资源分布情况,构建县、乡镇、村、管护责任区四级协同的生态护林员管理结构,建立全域覆盖、管理规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制定全县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包括巡护制度、考勤制度、考核方式、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考核奖惩等内容。生态护林员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巡护出勤情况。包括巡山记录,抽查情况等;
(二)保护成效。包括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情况;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情况;是否及时上报松材线虫等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以及疑似因疫病引起的野生动物异常或死亡等情况;
(三)村委会评价意见;
(四)各乡镇结合实际制定的其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乡镇林业站根据县级制定的考核办法或本乡镇的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结合村委会提供的考核意见,按月对生态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给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 生态护林员的保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工作,确保选聘对象精准,政策落实到位,资金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每月15日前完成生态护林员当月的现状信息审核、履职考核、造册补助、公示等工作并报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造册补助清册提交财政统发系统请款,财政部门按照规定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按月足额兑现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政策性保险机构,全力推进生态护林员意外伤害险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乡镇应对培训合格上岗的生态护林员发放上岗证(工作牌),并统一生态护林员臂章、工作牌,并要求生态护林员巡护时佩戴臂章、工作牌。有条件的可逐步解决生态护林员的巡护服装。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专项资金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生态护林员绩效补助比例,最高比例不能超过年补助标准的20%。
第七章 生态护林员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做好生态护林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加强档案的收集、归档及管理工作。及时将生态护林员相关信息录入生态护林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有续聘、解聘、补聘情况的要据实在系统中反映出来。对生态护林员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采取县、乡、村三级联动方式,建立完整的生态护林员档案管理体系。对聘用生态护林员的公告图片、志愿申请书、审定会议记录、聘用名单公示、聘用登记以及签订的管护协议、工作过程性资料、培训档案、考勤考核结果,资金发放清册等逐一收集、分类和归档,力争达到资料齐全、互相印证、整理完整、规范划一、专人管理的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其他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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