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台江县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江县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行为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22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经县政府授权组织在对外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谈判、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不包含下列合同:
(一)行政机关相互之间或与其内设机构之间订立的合同;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合同;
(三)行政机关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出租、转让、承包、买卖、物管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公共资源利用合同;
(四)特许经营合同;
(五)政府投融资、借款合同;
(六)政府招商引资合同;
(七)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八)合作开发、行政拆迁改造合同;
(九)其他以县政府及其各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第四条县政府对合同实行“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和合同审核监管制度。
合同承办负责制度是指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对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合同审核监管制度是指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合同,由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县纪委县监委、发改、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他合同由承办部门法制职能机构及其法律顾问负责审查。
第二章 合同起草
第六条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应当明确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事宜。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以政府各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部门是指政府各部门的办事机构。
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初步意见的提供;
(二)承担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的审查工作;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合同及有关资料送交审查、备案;
(五)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六)参加合同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七)保管合同文本以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问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本办法整理、移交;
(八)其它与合同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机关合同的第一责任人。
县政府各部门确定的承办机构和具体承办人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宜,其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修改;
(三)协同本部门法制职能机构及政府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四)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五)负责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及报送县司法局备案;
(六)其它与合同有关的职责。
第八条合同承办机构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论证,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合同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谈判时,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复杂程度、所涉标的金额大小等因素,指定专人负责或者组织成立谈判小组,并就磋商范围作出明确授权。
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行政机关合同,需要组织成立谈判小组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函告县司法局派员参加。
第九条涉及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出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事项的合同,合同相对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市场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确定。
第十条合同承办机构应当使用国家发布的规范文本起草合同,没有统一规范文本的使用行业通用文本,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采用公开竞争方式签订的合同,其谈判生效文件应当作为合同附件列入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一条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作出保密约定,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合同应当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合同,行政机关不得订立。
(一)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以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该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及其法律顾问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以贵州台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以事业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合同由县司法局审查的,报本级政府领导批转县司法局办理;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交由其法制机构或其法律顾问办理。
第十四条县司法局的主要职责:
(一)对依程序报送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承办部门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四)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五)建立合同档案,保管依程序备案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六)其它与合同有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性审查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及其电子文档;
(二)合同相关说明,包括谈判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订立合同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合同谈判和招投标文件,合同相对方资信证明文件,效益和风险评估论证材料,签订合同专用的系统或行业性依据文本,以及相关批准文件;
(四)审查部门和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或签订的合同草案,还应当提供经过部门集体研究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合同承办机构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全;未补全的,审查部门和机构不予审查。
第十七条审查部门和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审查部门和机构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约定事项是否超越行政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政府授权、委托权限;
(四)合同约定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
(五)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审查部门和机构应当自收齐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同内容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经审查部门和机构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不得再次延长。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
合同承办机构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与审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终结但未正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程序重新进行。
第二十二条法律审查意见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使用,政府工作部门及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三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签订合同的程序:
(一)前期调查。合同承办部门应就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担保单位的,不得订立合同;
(二)协商及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承办部门根据需要,与合同相对方就合同有关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并形成合同文本;
(三)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须由承办部门法制职能机构及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并书面提出审查意见;
(四)会议研究。合同文本经合法性审查后,由承办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五)签字及盖章。经研究决定签订合同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六)其他。需经县政府同意方可签订的合同,由县司法局审查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签订重大合同的,应当先经本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不得签订。
第五章 合同履行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授权有关部门签署的合同,由县司法局会同县纪委县监委和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合同签订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大变更、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参照合同签订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合同出现以下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履行告知等相关义务,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提出相应对策或建议,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向县司法局报送有关情况:
(一)出现不可抗力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合同相对人出现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本部门承办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合同承办部门对履行完毕的合同,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以及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包括相关文书、图标、传真)等资料,应当及时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并按有关规定移交县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五条合同标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合同承办部门应将以下材料的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档报送县司法局备案:
(一)合同意向书;
(二)合同文本;
(三)合同签订审批、签约中的来往电函、会议纪要等有关材料复制件;
(四)合同书面审查意见。
合同内容涉及国有资产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同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有从合同或其他由主合同约定的相关协议或备忘录等,也应当一并备案。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各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所承办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本部门承办的生效合同目录、履行情况、争议处理情况等清理结果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应当将清理的情况汇总后报告县政府。
第三十七条各行政机关应当将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司法局负责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要求开展合同合法性审查、报送备案、报告、清理、归档等管理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发现有违反合同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形的,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基础资料保管和合同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四)指导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五)其他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章 合同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为提高合同履行效率,签订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一般应选择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作为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十条合同纠纷处理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四十一条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政府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威胁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第七章 考核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合同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管理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范围。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追究责任人员的政纪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由合同承办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合同档案管理不当或者随意处置、销毁的;
(四)其它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合同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在对外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合同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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