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426849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6-17
  • 文  号:
  • 台府发〔2021〕5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台江经济开发区再生铅和铅蓄电池行业入园条件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台江经济开发区再生铅和铅蓄电池行业入园条件的通知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贵州台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台江经济开发区再生铅和铅蓄电池行业入园条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6月17日


贵州台江经济开发区再生铅和铅蓄电池行业

入园条件

为切实抓好贵州台江经济开发区(以下称“园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促进园区再生铅和铅蓄电池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促进再生铅和铅蓄电池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和《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保护环境、有序发展的原则,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定园区再生铅和铅蓄电池行业入园条件。本条件适用于园区内新建、改扩建的再生铅和铅蓄电池项目。园区现有再生铅和铅蓄电池项目参照本入园条件进行整改。

一、严格项目准入条件

(一)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条件

1.项目总量控制指标

按照园区规划,再生铅产能为每年40万吨,铅蓄电池产能为每年432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园区内再生铅项目铅排放控制指标为28.5千克/万吨再生铅,铅蓄电池项目铅排放控制指标为173.6千克/300万千伏安时。

2.污染物排放要求

(1) 再生铅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铅及铅化合物为0.8mg/m3;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100mg/m3;硫酸雾为10mg/m3;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废水经企业自行处理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全部回用,或自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后全部回用于排水企业,确保零排放;水淬渣铅含量应严格控制在1%以下后才可外售;熔炼浮渣、精炼渣、铅(烟)尘、铅泥等危险废物应回炉熔炼;废机油、结晶盐、含铅废旧劳保用品等不宜回炉熔炼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2)铅蓄电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铅及铅化合物为0.5mg/m3,硫酸雾为5mg/m3;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废水经企业自行处理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全部回用,或自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后全部回用于排水企业,确保零排放;铅泥、铅尘、铅渣、废活性炭、含铅废旧劳保用品等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3.总量替代管理

园区规划调整扩大生产规模的,不得突破园区总量控制指标,可以采取收严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方式腾出指标进行准入监管,也可以在园区腾笼换鸟结构调整腾出指标。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准入条件

1. 生产规模入园准入标准

再生铅企业单条生产线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且同一厂区生产线(熔炼炉)不得超过两条;铅蓄电池企业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

2.再生铅企业生产工艺要求

(1)废旧电池暂存工序:全部为电池坑式储存方式,废旧电池暂存量不能超过一周的处理量,储存量不能超过电池坑容量的80%。

(2)破碎分选工序:采用自动化破碎分选工艺和装备处置废铅蓄电池。

(3)脱硫工序:铅膏(铅泥)需进行预脱硫处理或熔炼尾气脱硫处理,对脱硫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确保熔炼尾气实现环保达标排放。

(4)还原熔炼和火法精炼工序:使用连续熔池熔炼炉(短窑等炉型)并配有富氧熔炼方式。预处理-熔炼企业的铅膏(铅泥)和铅板栅分别熔炼,铅板栅采用低温熔炼装置进行精炼,精炼炉必须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且在生产过程中实现自动加药加料。

(5)电解精炼工序:熔铅锅应自动加药,残极连续机械加入,阴、阳极自动铸造,电铅锅机械扒渣,板栅直接回收熔铸。

(6)自动化控制系统:以生产工艺为轴线,生产线设计实现整体布局,生产流程连续一体化、自动化。计算机控制进料和冶炼过程,具有炉内温度、压力、气体成分、废气流量或速率、重金属等在线监测装置。

3.铅蓄电池企业生产工艺要求

(1)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取消传统重力浇铸极板制造工艺,采用连铸连轧+冲网+连续涂板和连续浇铸等先进生产工艺;铸板工序使用自动温控铸板机,使用机械冷切造粒。禁止使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铸板、手工铸铅零件、手工铸铅焊条等落后工艺。

(2)铅粉制造工序:应使用全自动密封式铅粉机。禁止使用开口式铅粉机和人工输粉工艺。

(3)真空和膏工序(包括加料):应使用自动化设备,在密封状态下生产,禁止使用开口式和膏机。

(4)涂板及极板传送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并与废水管线连通,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艺。生产管式极板应当采用自动挤膏工艺或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工艺。

(5)分板刷板(耳)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使用机械化分板刷板(耳)设备,做到整体密封,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艺。

(6)供酸工序: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艺。

(7)化成、充电工序:应使用回馈式充放电机实现放电能量回馈利用,不得用电阻消耗。所有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艺。

(8)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工序:应配备含铅烟尘收集装置,确保负压操作。

(9)淋酸、洗板、浸渍、灌酸、电池清洗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通过废水管线送至相应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10)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包板、称板工序:必须使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焊接工序:必须使用自动烧焊机或自动铸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工艺。

(11)所有企业的电池清洗工序:必须使用自动清洗机。

(三)治污工艺要求

1.再生铅企业治污要求

(1)生产环节治污要求。废旧电池暂存工序:废旧电池暂存区域必须实现微负压状态。破碎分选工序:拆解设备应采用自动化生产线,生产车间应全封闭设置,并实现微负压生产;废铅蓄电池处置地点必须是封闭式,并做到防渗、防溢流,远离水源和热源;破碎分选装置应采用全自动化破碎分选技术,确保铅膏、栅板、隔板、塑料和电解液完全分离,分类利用。预脱硫工序:脱硫副产物均需回收;废水须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还原熔炼和火法精炼工序:必须采用富氧熔炼方式,且炉体密闭,负压收集逸出气体;余热采用高效的余热换热器;粉状物料储运采用封闭式仓储;贮存仓库配通风设施,封闭式输送。电解精炼工序:熔铸、熔炼废气应采取有效的收集与处理措施。

(2)末端治理治污要求。生产废水:采取酸碱中和、混凝沉淀、蒸发结晶等工艺处理,生产废水经企业自行处理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全部回用,或自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后全部回用于排水企业,确保零排放。有组织排放烟气:熔炼烟气应进行深度脱硫处理,使用尾气制酸等国内先进工艺进行处置并回收利用;铅烟、铅尘应采用自动清灰的布袋除尘技术、静电除尘技术等进行处理;酸雾应采取收集冷凝回流或物理捕捉加碱液吸收的逆流洗涤等技术进行收集或处理。无组织排放烟气:车间内的铅烟、铅尘和硫酸雾应收集处理,防止逸出,减少无组织排放。

2.铅蓄电池企业治污要求

(1)生产环节治污要求。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溶铅炉应封闭,且与铅烟处理设施连接,有专门的铅渣贮存地点;铅粉制造工序:采用密闭化生产设备,且与烟气处理设施连接,负压下运行,下料口应关闭;和膏工段:和膏机应在封闭的环境下进行,铅膏不得外溢;涂板工序:铅膏不得外溢,废铅膏须妥善处置,冲洗水、淋酸废水应进入废水处理站处理,不得外排;分板刷板(耳)工序:整体密封,负压环境下生产,废气与铅尘处理设施连接。化成工序:应在封闭的环境下进行,化成、灌酸及充电工序应与硫酸雾处理设施连接,废水应收集至废水处理站处理。装配工序:应在独立车间和封闭的环境下进行,且与铅尘处理设施连接。

(2)末端治理治污要求。生产废水:采取超滤、反渗透、MBR膜等工艺处理,生产废水经企业自行处理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全部回用,或自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后全部回用于排水企业,确保零排放。有组织排放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采取低氮燃烧进行处理;铅烟、铅尘采取旋风除尘、袋式除尘、静电除尘、湿式除尘、袋式除尘与湿式除尘组合工艺、滤筒除尘、高效过滤除尘等工艺进行处理;酸雾应采取酸雾净化器进行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烟气:车间内的铅烟、铅尘和硫酸雾应收集处理,防止逸出,减少无组织排放。

二、企业环境管理要求

(一)清洁生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公告第36号,再生铅企业应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Ⅰ级清洁生产水平;铅蓄电池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Ⅰ级(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清洁生产水平。 

(二)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再生铅和铅蓄电池企业应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具备相关环境保护工作经历的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型负责人,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管理网络。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基层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每个岗位不得少于1名专职初级工种(助理工程师)。企业应结合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及岗位作业环境保护要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环境保护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并严格执行。

(三)在线监测设备。再生铅企业必须安装烟气(监测项目为:流量、铅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点位执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中对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位置要求,且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烟道直径处,该处烟道内烟气流速应不小于5m/s。再生铅和铅蓄电池企业必须在生产废水排入园区工业废水处理厂的排口和从园区工业废水处理厂回用进入企业的入口处安装生产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监测项目为:流量、pH、SS、化学需氧量(CODCr)、铅及其化合物、电导率)。

(四)环境应急措施。园区一旦出现超标或大雾逆温等极端天气,企业要服从区域环境应急管理的要求,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相关涉铅企业应降低生产负荷50%以上,未达到处理效果的,实施停产。

(五)环评及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园区企业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按照环评及其批复文件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相关工作;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按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

(一)再生铅企业

1. 再生铅企业建设项目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必须配备泄漏报警、应急事故池和故障急停等装置。企业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的要求。

2.再生铅企业应具备健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培训、检查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再生铅企业启动试生产前,应对关键生产环节、环保设备操作、特种设备操作、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危险废物管理等关键岗位进行(行业)职业技能培训。

4.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在容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5.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向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车间工人的工作服应定期收集,统一洗涤,洗涤废水按工艺废水统一处理。

(二)铅蓄电池企业

1. 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及以上。

2.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的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需要试运行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为30-180天,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的规定,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3.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和《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的要求,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尘浓度不得超过0.05mg/m3,铅烟浓度不得超过0.03mg/m3

4.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应设置专用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辅助用房,场所建设、生产设备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企业办公区、员工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加强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员工休息室、倒班宿舍设在厂区内的,禁止员工家属和儿童等非企业内部员工居住;员工下班前,应督促其洗手和洗澡。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员工离开生产区域前,应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带出生产区域;应对每班次使用过的工作服等进行统一清洗。

5.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装配焊接、废极板处理等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安装送新风系统,并保持适宜的风速,其换气量应满足稀释铅烟、铅尘的需要;送新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处,不得设在车间内;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代替送新风系统或进行降温。

6.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及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应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健康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应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和职业健康监护有关标准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普通员工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血铅检测;对工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应采取预防铅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血铅检测,经诊断为血铅超标者,应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 37)进行驱铅治疗。

7.企业应通过GB/T 28001(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四、附则

(一)本条件涉及的国家标准如遇修订,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二)本条件由台江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根据国家对再生铅和铅蓄电池行业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本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制定的执行。

(四)本规范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