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台江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教育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1月12日
台江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教育保障政策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黔教规划发〔2016〕170号)文件精神,按照《台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台府发〔2015〕10号)要求,为促进我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转移人口,是指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后,户籍从乡村属性区域迁移到台江县城镇属性区域的人口。
第三条 通过出台配套教育改革政策,合理制定十三五期间教育规划,整合全县办学资源,确保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与城镇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章 学校建设
第四条 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到2020年,按照我县实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5%,实现3.5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十三五目标任务,结合当前县城学校班级容量,准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增加规模,做好学校网点布局规划,留足十三五期间教育用地。
第五条 加快对台江县城区学校的改扩建和新建。按照十三五期间我县实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5%,实现3.5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任务,满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县城后随迁子女就读需求,按照《台江县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结合2016年初省政府批复我县由原来的2镇6乡改为4镇3乡2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到2017年,新建和扩建县城公办幼儿园3所,规模均为12班360人;新建施洞镇第二幼儿园,规模9班270人;新建革一镇第二幼儿园,规模9班270人;2018年、2019年完成新建城关四小、城关五小共容纳3000人。2016年秋学校布局调整后把台盘中学、老屯中学、革一中学、南宫中学并入台江第三中学(可容纳3000人),排羊九年制学校初中部并入台江二中(可容纳2200人);,改扩建施洞中学(可容纳1000人)、施洞镇中心小学(可容纳1500人)、方召镇中心小学(可容纳1000人)、革一镇中心小学(可容纳1500人)、南官镇中心小学(可容纳1500人)和城关一小(可容纳1500人)、二小(可容纳1500人)、三小(可容纳1500人)、台江一中(可容纳2000人)、台江民中(可容纳3500人)、台江职中(可容纳3000人),完全满足城镇化人口增长的就读需求。
第六条 其他人口较集中的乡镇要根据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好中小学改扩建工作。
第三章 师资建设
第七条 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做好新增学校师资配备、师,资培训等工作,满足新增学校教师需求。
第八条 加大统筹城乡师资力度,建立教师有序流动机制。对生源减少的学校的富余教师进行合理调整,充实到因户籍转移后学生数增多的学校,确保师资配备均衡化。
第九条 积极实施城区学校教师招考办法,满足城区学校新增学生的需求,确保台江县城镇师生比达到要求。
第四章 入学政策
第十条 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与城镇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目前上级统计部门确认我县城镇属性的村居有28个(台拱街道:秀眉社区、文昌社区、翁孟村、台雄村、南市村、洋汪村、台拱村、东街村、西街村,萃文街道:张家村、梅影村、朗等村、上桃村、下桃村、桃尧村,革一镇:后哨村,施洞镇:施洞居委会、街上村、芳寨村、白枝坪村、德卷村、平水村,老屯乡:老屯村)。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从2016年9月起,台江一中、台江二中、城关一小、城关二小、城关三小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县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学生范围计划分办法的通知》(台府办发〔2011〕129号)要求,优先安排户籍是台拱街道的秀眉社区、文昌社区、翁孟村、台雄村、南市村、洋汪村、台拱村、东街村、西街村,萃文街道的张家村、梅影村、朗等村、上桃村、下桃村、桃尧村的学生就近入学;台江三中原则上优先安排户籍是城镇属性的村居学生入学。高中阶段学生入学按照高中招生相关政策,到录取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 截止2015年9月,教育部认定为城镇学校的有14所,分别是:台江民中、台江职中、台江一中、台江二中、老屯中学、施洞中学、城关一小、城关二小、城关三小、萃文街道桃赖小学、施洞镇中心小学、革一镇后哨小学、台盘乡平水小学、台盘乡德卷小学,学生总数为1 3268人(县外户籍1052人,本县户籍12216人),属本县农村户籍有9097人,需转入学校集体户共10149人。以上学校要加强对本校学生户籍审核,是县外户籍或本县户籍但不属我县城镇属性村居的学生,学校要动员学生家长把学生户籍迁入本校集体户(公安机关确保学生户籍迁回原籍自由的意愿,学生户籍迁入城镇学校我集体户后,原农村的身份证不上交,常表和户口册不注销,身份证和户口册仍然保持农村属性),对拒不迁入本校集体户又不愿把户口转入城镇属性的村居落户的学生,学校将劝其返回原籍就近学校就读以利于管理;对已办理迁入本校集体户或已把户口转入城镇属性的村居落户的学生,学校必须纳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安排就读,不得拒收。鼓励在县城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及陪读家长将户口转入台拱社区、文昌社区和萃文社区落户。毕业后,根据学生和家长意愿,户口可以保留在县城,也可以迁回原户籍地址。
第五章 保障政策
第十三条 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随迁子女享受的助学资助和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不变。
第十四条 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随迁子女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可享受当年上级文件规定的对乡村属性区域学生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加分及特殊类型招生的教育优惠政策;也可选择享受城镇属性区域学生教育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县公安部门配合县教育部门对农业转移人口学生原户籍进行备案,配合出具身份认定证明,保障其继续享受有关教育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学生,就读普通高中、中职学校,优先享受国家的助学补助。
第十七条 建档立卡贫困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考入二本以上的,“雨露计划·圆梦行动”优先资助,每人一次性资助4000元;就读普通高中学校每年每生补助2660元,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每年每生补助1900元,就读本科学校每年每生补助4830元,就读专科学校每年每生补助4500元。
第六章 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 学生转户的三种方式:(一)学生家长在县城购房的,将学生及家长的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二)投亲靠友;(三)既没有在县城买房也不愿投亲靠友的,将户口迁入学校公共集体户。购房入户的由家长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投靠落户的由学生家长到被投靠人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学校公共户落户的,由学校集体户协管员统一到派出所办理,分管安全的学校领导为集体户户主。学生毕业后,因升学需将户口迁出省外的凭录取通知书和教育部门介绍信直接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因升学需将户口迁往省内学校的,在就读学校直接办理;需迁回原户籍的,持学校出具的因升学、转学、退学需迁移户口的介绍信直接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转户后,享受寄宿生贫困生活补助费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进行评选、公示后发放。
第二十条 高考加分政策的考生,提供学生本人及父母户口册复印件,学校招生人员完善资料后报县招生办,由县招生办通过函调到县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保障应享受的高考加分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教育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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