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黔东南州规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黔东南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及早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和《贵州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处非办发〔2020〕4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以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
第五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处非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对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报州级处非牵头单位。
州级处非牵头部门根据县(市)提出的建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判审批。
针对到州级处非部门举报的线索,移交属地进行登记、受理、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报州处非牵头部门审批。
对跨县(市)的非法集资行为,由州级牵头部门确定主办地主办。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举报情况说明(如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
(五)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匿名举报,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三)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五)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六)州级处非牵头部门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是指在时间上第一个向处非牵头部门、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县(市、区)的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九条 各级处非牵头部门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的举报奖励联系方式,认真受理电话、书信、来访、网络举报,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鼓励群众优先向非法集资行为实施地的相关地区、相关部门举报。
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非办(金融办);
(二)各级公安机关;
(三)各行业主(监)管部门;
(四)“贵州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
(五)举报热线电话“12345”。
公安机关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在收到举报线索后,及时移交处非牵头部门。
第十条 登记受理。对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受理部门要详细登记线索内容,核实举报群众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填写《群众举报非法集资行为信息受理表》(附件 1), 并将初步筛选的举报线索每月报送本级处非牵头部门汇总报州级处非牵头部门。
各县(市)处非牵头部门上报的举报案件建议材料应包括: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名称、案件性质、认定结果以及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案件基本线索和证据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各级处非牵头部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线索调查、核实,初步分析研判,形成建议报州级处非牵头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议报告。各级处非牵头部门在分析研判后,根据实际,形成建议报告,并及时报州级处非牵头部门。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评定。州级处非牵头部门召集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对举报奖励标准进行档次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填写《群众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奖励金额确认表》(附表2)。
第十四条 根据《群众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奖励金额确认表》,填写《举报人领取奖金登记表》(附表3),并据此支付奖金。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奖金领取
第十六条 奖励标准分两个档次:
(一)被举报的行为经处非牵头部门初步调查确实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即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处非牵头部门调查认定构成非法集资的,根据涉案资金大小分为四个档次:(1)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再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补充奖励;(2)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金额在5000万元-1亿之间的,再给予举报人20000元的补充奖励;(3)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金额在1-2亿元之间,再给予举报人30000元的补充奖励;(4)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金额超过2亿元以上,再给予举报人50000元的补充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处非牵头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并按规定做好相应的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州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州级举报奖励资金用于向全州举报的非法集资奖励资金;各县(市)不再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举报奖励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处非牵头部门不再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级处非牵头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信息受理表
2.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奖励金额确认表
3.举报人领取奖金登记表
附件1
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信息受理表 | |||
受理编号 |
受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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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息接受时间 |
年 月 日 |
接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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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姓名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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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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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息简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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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流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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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员 |
姓名(签字)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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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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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受理部门、查证部门、处非牵头部门各一份 |
附件2
群众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奖励金额确认表
查证部门(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举报人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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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日期 |
查证部门 |
查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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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信息 简要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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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息查证 理由及结果和建议奖励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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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评定 额度(元) |
查证部 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审核部 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处非领导小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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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确定奖励标准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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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评定理由为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和重要性,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发挥作用的程度,以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额度。
2.此表一式三份,查证部门、州级、县级处非牵头部门各1份。
附件3
举报人领取奖金登记表
主要举报人姓名 |
身份 证号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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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名称要素 |
举报方式 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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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奖金 数额(元) |
领取 时间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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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举 报人签名 |
备注 |
注:此表一式四份,受理部门、查证部门、州级、县级处非牵头部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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