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426938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6-16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台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 年 1 月 4 日

台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有关精神,开展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下称为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及《贵州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2014年实施方案》(黔农改专〔2014〕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的重要抓手;是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物权登记管理,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体制保障; 是摸清我县农户承包地底数、有效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农户承包地有序流转、加快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提高耕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力支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式向依法登记管理转变,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秩序,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质押作用,对促进全县农村经济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全面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和收益等权利,为推进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有效保障。

三、工作目标

(一) 2016 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颁证率达 90%以上,2017 年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二)完善和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和流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对承包地块空间、权属信息及变更的有效管理,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产业化发展等精细化管理。

四、基本原则

(一)确保稳定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在二轮土地延包基础上,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重新调整承包关系,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维持原土地承包关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二轮延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等因土地流转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化的要及时变更,对农户承包地实际面积与账证不符的要结合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记入账证,实现“四统一”,即承包地面积与座落、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统一;“五到户”,即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承包地块图斑落实到户。确权登记后不改变原有承包地的惠农政策和相关责任义务。

(三)尊重历史的原则。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四至”范围内实测面积登记账证,并取得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认可,但集体经济组织内各农户新确权的耕地面积总和不得大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面积。对于擅自侵占林地或其他集体土地种植农作物的,不能作为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本次勘界确权涉及的林地部分应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2010—2020)中林地落界数据为依据,已颁发林权证的,本次不再登记确权颁证。

(四)依法规范的原则。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 按照农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要坚持“阳光作业”,做到“四签两不准”和“四榜定案”,即:群众开会通知要签收、参加会议要签到、表决票要签名、通过方案要签字,不准代签,不准用铅笔、圆珠笔签字;摸底调查表上榜公示、确权登记颁证方案上榜公示、勘界确权上榜公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上榜公示。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做到程序、方法、内容、结果四公开,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六)坚持先易后难、稳妥推进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必须稳妥推进,把质量放在首位,不能因方法简单、工作粗糙或违规操作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开展工作要先易后难,权属清楚的先确权登记颁证,权属不清的明晰权利后再确权,有纠纷的要做到先调处,后确权,积极稳妥地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七)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或法规性文件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阶段完成工作任务,妥善处理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五、主要工作内容实行“四榜公示”工作机制,让农民广泛参与和监督,确保工作稳妥推进,同时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和档案管理。

(一)第一榜公示:摸底调查表上榜公示。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二轮延包档案为基础,按照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的要求,依据既有的土地承包关系状况,集中时间和力量以村、组为单位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清理,以档案为依据形成摸底调查表,逐村、逐组进行公示,并公布工作人员电话,公示期为3天,收集农户土地变更相关信息。

(二)第二榜公示:以村、组为单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公示。各乡(镇)细化工作方案后,以村、组为单位向农户广泛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批复后组织实施。

(三)第三榜公示:勘界确权公示。在对土地承包合同档案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二轮延包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规范,采取影像确权方式,通过卫星影像,勾绘每户农户承包经营权信息,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入户调查勘测,准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并做到群众认可。实测结果经村、组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并将勘测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四)第四榜公示:确权发证公示。对无纠纷且农户对其承包地“地块、四至界限、土地面积、承包人”已经签字认可的,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登记簿要标注承包地的“四至”坐落,标注的内容要与农户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一致。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台帐》和《土地流转台帐》,编制《土地登记簿》,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完整。通过确权登记,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后无情况反映,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引进和开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到计算机,实现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经常化的承包地地籍信息,实现对承包地块空间、权属信息及变更的有效管理。探索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系统中集成地理信息系统、土地流转管理系统,将土地流转情况、农业区域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现状等有关信息融入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系统中,提高系统使用效益和信息化程度,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产业发展等精细化管理。

(六)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归档管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工作要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进行,确保工作全过程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农业局负责集中收集后,按期移交档案局保管。乡(镇)、村要建档案室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完成后,本次登记以前颁发的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其他档案记载在本次登记结束后一律完整存档备查。

六、时间进度

2016年1月前,制定工作方案。根据中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报州领导小组审批执行。

2016年1月,准备资料,启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

2016年2月,宣传阶段,组织培训。大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宣传动员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组织各乡(镇)、村具体工作人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法律、 法规、 政策和业务操作培训。

2016年3至4月,全县全面清理二轮承包档案,形成模底调查表。根据本乡(镇)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方案经公示无异后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领导小组批复实施。

2016年5至11月,各乡(镇)全面开展农户承包地清查确权,入户公示、面积测定、纠纷调处,公开公示、确权登记等工作。

2016年12月,确权发证,确权发证率达 90%以上。

2017年1至6月, 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7年7至9月,申请验收。

资料准备:国土部门负责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相关资料;档案局、农业局组织乡镇要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档案资料进行清理准备,并做好入户调查表等有关账、表、册的设计印制工作;

公安局提供农村户籍档案资料;民政局负责提供村级行政区划和边界情况;林业局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需要的相关林权资料。

七、统筹协调,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处理。目前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民主决策原则妥善处理。

(一)关于维护承包关系稳定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应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严格杜绝调整农户承包地的行为。对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由发包方制定调整方案,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进行调整的土地只能用集体预留的机动地或按政策收回的“三户一人” (农转非户、外迁户、死亡绝户、农转非人)土地和新复垦地解决。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地权属和“四至”界限不清的,要采取各种办法尽量明确,存在纠纷的,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因,导致原有“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按原有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摊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农户。明确村级组织成立“议事会”等负责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变更、注销登记制度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基础上,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制度。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经村、乡级审核,由县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是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三是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的;四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承包地合并的;五是承包土地、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六是承包农户消亡的;七是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八是退耕还林后取得林权证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四)关于证、账、地不相符的问题。在坚持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及“四至”界限不变的前提下,对国土“二调”面积与原承包地面积有差异的,采用入户实地勘测的方式确定面积,并将勘测后经农户认可的面积填入新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 原有的承包面积以附录的形式同时记录到登记簿上。

(五)关于二轮土地延包遗留问题。农村二轮土地延包时,尚未完善延包手续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承包农户补充完善延包手续;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不明确或未到户的,要落实到户;“四至”界限未明确或者有变动的,要据实复核,予以明确。因工作不实人为造成错填、错登的,要认真核实,予以纠正。

(六)关于自留地、园地等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园地等问题,凡已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确权颁证。 目前尚未纳入承包地的, 本次暂不确权登记。

(七)关于退耕还林土地问题。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相关规定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登记范围。

(八)关于流转承包地的登记问题。转让、互换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进行了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根据当事农户的申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户(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让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九)关于农户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登记问题。对于农户未经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盖房或者改作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其(农户)承包地面积。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处理。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十)关于农户开垦荒地的登记问题。农户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自开垦的荒地,不在本次确权登记范围。

(十一) 关于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问题。 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登记。

(十二)关于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登记问题。农民进城落户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被收回承包地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已进城落户并按相关规定被收回承包地的,也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对在小城镇落户、仍保留承包土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登记。

(十三) 关于农转非人口承包地的登记问题。 在 1998 年二轮延包前依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登记, 未进行发包的不予登记; 在 1998 年至200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未颁布前依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登记,未进行发包的不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不符合收回承包地要求的,按二轮土地延包档案进行确权登记。

(十四)关于户主死亡的承包地登记变更问题。承包农户户主死亡的,由其家庭成员申请变更承包人和家庭人口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报发包方,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在纠纷的,待纠纷调解明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十五)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登记问题。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暂缓登记。

(十六)关于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问题。对于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此次暂缓登记。

(十七)关于登记的时效期间问题。本次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仍以二轮土地延包时间为准。到期时间,统一填写为 2043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国家“长久不变”的具体政策出台后再统一调整。

(十八)关于边界争议的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村与村、乡与乡、县与县之间存在土地边界争议的,由国土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

(十九)公益性设施占用农户承包地问题。经农户认可的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占用农户承包地的,不予登记。

(二十)国家征用土地问题。国家依法征占农民承包地的,不再予以登记。

八、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覆盖面广、难度大的工作,事关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否成功的关健一环,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分管县长为副组长,财政、农业、林业、国土、民政、监察、司法、公安、督办督查、档案、法制办、妇联、宣传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和组织指挥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局。由农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有关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各相关责任单位抽调的工作人员为成员。

办公室下设:资料组、技术指导组、督察组、纠纷调解组、宣传组等 5 个工作组。 有关人员从各相关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

指导组又以片区(东、南、西、北)为单元组建 4 个指导小组,每个小组 4 人,负责该片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资料的审核、进度的把关等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抽调 5-7 人以上精干力量组成专门的办公室,由分管负责人任办分室主任,具体负责本乡(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乡(镇)明确具体人员负责各村的工作,实行包村具体抓, 村级成立至少 3 人以上的工作组, 成立议事会、纠纷调解组等,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职责与分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以各乡(镇)为实施主体,农业、财政、国土、林业、公安、司法、档案、信访、民政、宣传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好职责。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台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细化方案,负责政策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完善操作规程,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管理,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业务培训,操作指导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和加强资金监管,提供资金保障。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相关资料并给予技术支持,协助调解相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县林业局:负责协调处理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涉及到林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负责提供相关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需要的相关林权资料。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及时妥善处理上访案件。

县公安局: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和维护农村稳定,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负责提供农户的户籍资料。

县档案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提供二轮土地承包相关档案资料。

宣传部门:负责针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政策宣传、典型事迹的报道,参加督察等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横幅标语等形式广泛开展工作,要让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相关政策和目的意义等家喻户晓。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行政区域界线资料和复员退伍军人权益保护协调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具体负责制定本乡(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做好档案归档管理; 负责督促本乡 (镇)及时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委会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向县报送和反馈工作情况。妥善处理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按全县工作时限要求完成此项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召开群众会等工作;负责搞好档案归档管理;协助搞好入户调查,勘测定界,相关数据核实,张榜公示等工作。

县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 积极参与此项工作,促进此项工作稳步推进。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培训,强化宣传。一是抓好对县、乡、村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二是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现代宣传手段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力度, 形成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真正让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形成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共识和内在动力,促进工作有序开展。

各乡(镇)要在村、组重要路段、集中村寨、醒目处张贴宣传标语或悬挂横幅等,广播电视台要制作有关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政策的电视宣传片在重要新闻时段反复播放,同时要深入基层广泛采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的典型事例和先进事迹,加以宣传报道。

(二)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乡(镇)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明确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实行工作目标考核,确保工作实效。县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起草《台江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目标考核方案》,报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备案。要明确督查、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督查,兑现奖惩。县政府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由县督办督查中心负责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年终进行考评,严格实行绩效管理。

(四)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信息。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乡(镇)要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根据工作要求及时报送各项报表,阶段总结及各阶段的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各乡(镇)要有工作简报上报并存档备查。 

附件:1.台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台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流程(略)

3.项目工作任务分解表(略)

台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 月 4 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