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办发〔2014〕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台江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2月1日
台江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着力减轻群众办丧负担,鼓励群众主动参与殡葬改革,有序推进我县殡葬改革进程,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对象
享受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的补助对象:是指具有我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后在台江县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台江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台部队现役军人;
(三)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
享受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不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二、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项目
(一)遗体接运费。遗体接运包括人工抬尸和灵车接运。人工抬尸是指用人工将遗体抬到灵车上,费用按照从遗体停放处到灵车的最近路程并按实际距离计算;灵车接运是指使用普通殡仪专用车辆将死亡者遗体从停放地点运到县殡仪馆,产生的费用按直线公路距离计算。遗体接运还包括为死者提供普通接尸专用袋一个。
(二)遗体火化费。遗体火化是指使用殡仪馆火化炉对死者的尸体进行火化服务。
(三)遗体冷藏存放费。遗体存放包括遗体冷藏和租用悼念厅。遗体冷藏指遗体火化前装入冷藏(冻)柜,冷藏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租用悼念厅是针对未享受国家和单位丧葬补助费的人员在殡仪馆集中治丧时用来进行治丧活动的场所,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超过三天以后的遗体冷藏费用由丧家自行承担。
(四)骨灰寄存费。骨灰寄存是指在殡仪馆临时寄存处寄存骨灰,寄存时间不得超一年。
上述基本服务项目费用,按物价部门的现行收费批复文件规定执行,采取直接免除相关项目费用的方式进行。丧家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选择更高标准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价差由丧家自行承担。
三、免费对象和免费项目的对应政策
(一)具有台江户籍的城乡居民、现役军人、县域内的无名尸体,享受遗体接运和火化的免费补助。
(二)属于我县的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重点优抚对象和特殊困难户,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除享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基础上,免费提供200元以内的骨灰盒1只。
(三)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在免除以上服务费用的基础上,免费提供简易墓位。
四、奖励政策
凡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火化后,自愿将骨灰实行撒葬、水(江、河)葬、树葬、深埋无坟头的,除免除殡葬服务费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五、丧属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符合上述奖励政策和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对象,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治丧主办者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丧者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丧者为驻台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和军官证或士兵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丧者为奖励对象的,除提供有效证件外,还需提供由县民政部门殡葬执法大队出具的绿色生态节地下葬的相关证明。
六、申办程序
(一)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办程序。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条件的对象,治丧主办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丧者死亡证明、丧者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县殡葬管理执法大队填写《台江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经县殡葬管理执法大队审批后,由殡葬管理执法大队通知殡仪服务单位对丧者提供殡仪服务。殡仪服务工作结束后,由殡仪馆、殡葬管理执法大队和丧属共同核算补助费用。
(二)实行骨灰绿色环保下葬的申办程序。凡自愿在遗体火化后要求将骨灰实行撒葬、水(江、河)葬、树葬、深埋等绿色生态节地下葬且不进行二次土葬的,由县殡葬管理执法大队监督执行,出具相关证明后,领取奖励资金。
(三)奖励资金的申办程序。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由治丧主办者向县殡葬管理执法大队提出申请,提交上述规定的有关材料,经县殡葬管理执法大队审核后,填写《台江县殡葬奖励资金申请表》,凭县殡葬管理执法大队审核盖章的申请表到县民政局财务处领取奖励资金。
七、取消奖励补助的情形
凡违反《台江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和《台江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不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不得享受惠民殡葬奖励政策。
八、经费保障和资金结算方式
(一)经费保障。由县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初向县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每半年据实核拨一次。
(二)经费结算。符合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入葬公墓普通墓穴的资金结算方式,由殡仪服务单位与县民政局每季度结算一次费用。殡仪服务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县殡葬管理执法大队提交上一季度惠民殡葬服务项目的费用单据和相关佐证材料,填写《台江县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凭证》,由县殡葬管理执法大队审核后在凭证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当月15日前连同费用结算凭证、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和相关费用单据报送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财务股进行审核,报送民政局局长签字后最迟于当月25日前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将资金划拨到殡仪服务单位账户。
(三)经费监管。县民政局和殡仪服务单位要建立惠民殡葬服务资金专户,每年接受一次县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奖励补助资金安全运行。
九、管理主体与责任追究
(一)管理主体。县民政局是全县惠民殡葬政策执行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执行惠民殡葬政策,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落实。
(二)责任追究。对在审批办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对骗取、套取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和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相关费用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行。
十一、本实施方案试行由台江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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