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负担,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推动农村农业产业发展壮大,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黔财农〔2022〕126号)、《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等给予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并下发《台江县财政衔接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贴息对象
1.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服务及乡村旅游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家庭农场;
5.“五院经济”示范户。
(二)贴息范围、方式和标准
1.贴息范围。以贴息对象(经营主体)的名义在县域内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贷款资金用于从事农业产业经营活动,主要包括:发展种养业(重点发展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乡村旅游业;发展乡村新型服务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产业;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手工业(含服装加工等);改善农业产业生产条件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购买饲料、种苗、化肥、农药等农资;农业产业生产设施(含畜禽舍、机库棚等)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藏和运输等装备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壮大村集体经济产业。
2.贴息方式和标准。贷款贴息分为带动就业贴息、带动订单贴息、盘活资产贴息、对外销售贴息、发展庭院经济贴息五种方式经营主体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请。最高贴息金额50万元/年,最多贴息3年。
(三)贴息程序
1.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展企业、“五院经济”示范户贷款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并结合调查统计情况编制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向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申报“贷款贴息”项目。
2.贷款贴息项目获得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复后,被贴息对象当年向县乡村振兴局提出申请,签订实施承诺书。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企业申报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初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同意后,由企业自行在台江县域内国营金融机构贷款,企业按照银行约定协议按期给付利息。
3.县乡村振兴局会同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分阶段验收,验收组按照实施效果提出是否同意贴息的认定结论,并经过县、乡、村三级公示。
4.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按程序进行报账,将贴息贷款打到被贴息企业账户上。
(四)贴息限额
年度内最高从财政衔接资金统筹1000万元用于贴息对象(经营主体)贷款资金的贴息,当年超过指标后不再接受新的贷款资金的贴息申请。贴息利率按照《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年利率约3.7%,原则上贴息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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