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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427206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8-25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关于生猪屠宰、调运及其相关产品的经营——台江县有了新规定
关于生猪屠宰、调运及其相关产品的经营——台江县有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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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社会服务功能,维护生猪屠宰行业秩序,防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扎实做好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2023年8月20日,台江县印发《台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就生猪屠宰、调运及其产品的经营等行业行为进行了规定。

一是严禁私自屠宰生猪。除农村居民自宰自食的生猪外,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所有生猪必须在依法取得屠宰资格的定点屠宰场(点)屠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和提供未经定点屠宰和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场地给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生猪屠宰经营。

二是严禁违规调运,将从严从重处罚。禁止未经审批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进入我县,发现违规调运的,对违规调运的生猪及其产品一律扣押、扑杀,作无害化处理,并对相关人员给予从严从重处罚。

三是严禁生产经营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严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肉类及产品。禁止从事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对违反《通告》规定的,有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将依法严厉打击。

《通告》还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私屠滥宰和非法经营肉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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