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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县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台江县投资促进局 作者:台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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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招商引资项目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项目合同履约率,充分发挥项目投资综合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根据我县招商引资政策,经县投促局登记、确认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 招商引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省、州有关规定。

第四条 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应明确项目相关投资约定(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建设内容、开工时间、建设周期等)以及相关政策条件(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并同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

第五条 县投促局负责制作招商引资合同范本,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及时修订。

第六条 招商项目在履行会审程序后方能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一事一议项目合同)签订前需通过法律论证并报县人民政府常务汇审核。

第七条 项目落户后乡镇(街道)、县相关行业部门及县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需履行应尽义务,做好项目备案、行政许可审批办理及项目协调等相关服务,加强项目日常监管,督促投资商在项目供地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并按期履约完工。

第八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考核验收制度。项目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竣工后,由涉及项目发展的相关职能部门在1个月内共同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条 项目可一次性规划、分期供地。因投资方原因,项目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未动工建设或投资强度未达到要求,造成土地低效利用或闲置的,按国家、省、州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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