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为严格依法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和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衔接工作
《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自2024年5月1日起启用,
2024年5月1日后依法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
应当按照本次公布的 《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各市 (
州)
、县 (
市、区、特区)
人民政府要做好原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衔接和解释工作,
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不受损,
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避免因新旧协议交叉签订产生混淆、引发社会矛盾,
确保 《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顺利实施.二、切实做好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贯彻落实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地要加强对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组织运用,确保贯彻落实到位,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发生。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https://zrzy.guizhou.gov.cn)公布。各市 (州)、县 (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在本级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