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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台江县卫生健康局 作者:台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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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台江县卫生健康局

址:台江县文昌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杨政军

受委托单位:台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

址:台江县台拱街道秀眉大道216号

法定代表人:罗大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放管服”工作实际,县卫生健康局委托台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组织实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在委托期限内,台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是县卫生健康局行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执行机构。

台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逐年动态调整的县卫生健康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履行职责。

一、委托事项

(一)负责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查处卫生健康重大违法行为。

(二)委托承担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血液安全、妇幼健康、计划生育、实验室生物安全、保健用品、中医服务和医疗服务行为等领域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委托承担处置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监督执法检查。

(三)委托承担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四)对下级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执法稽查任务,对下级监督执法协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查。

(五)委托受理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作。

(六)根据法律、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承担局机关交办的可以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二、委托时限

2024年9月26日至2029年9月25日。

此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台江县卫生健康局和台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各保存一份,报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2024年9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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