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局:
为提升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育教育质量,促进我县幼儿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公办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9〕1188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黔发改成本〔2020〕1129号)等文件精神,统筹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均培养成本、居民承受能力和财政投入等情况;在完成听证、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基础上,经台江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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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示范幼儿园 |
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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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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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
350元/生·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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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级示范幼儿园 |
330元/生·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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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示范幼儿园 |
220元/生·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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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达标园 |
150元/生·月 | |
二、退费规定
幼儿由于疾病、家长工作变动等原因,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退费规定,缴费后当月连续十五天(含15天)及以上(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须按当月保育教育费的70%进行退费;当月低于15天以下未入园的,不再进行退费处理。
三、救助措施
(一)对低收入家庭子女、低保户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幼儿,以及残疾儿童和孤儿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确保享有接受幼儿教育机会。
(二)烈士子女入园免收保育教育费,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入园按照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执行。
四、管理和监督
(一)公办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公办幼儿园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保育教育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单位,保育教育费收入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幼儿保育教育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公办幼儿园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四)严禁公办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更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和教育局要加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幼儿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各类公办幼儿园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变相或重复收费,未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查处。
五、收费公示制度
各类公办幼儿园、幼教点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文件规定,在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15)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计局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不得收费。
六、执行时间
本收费标准从2025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不再执行《黔东南州物价局 黔东南州财政局 黔东南州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州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州价费发〔2014〕125号)收费标准。本通知未界定事宜或有关事项,与上级相关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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