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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台江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通知
来源:台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台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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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提升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育教育质量,促进我县幼儿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公办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9〕1188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黔发改成本〔2020〕1129号)等文件精神,统筹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均培养成本、居民承受能力和财政投入等情况;在完成听证、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基础上,经台江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省级示范幼儿园

一类


二类


三类

350元/生·月

州级示范幼儿园

330元/生·月

县级示范幼儿园

220元/生·月

基本达标园

150元/生·月

二、退费规定

幼儿由于疾病、家长工作变动等原因,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退费规定,缴费后当月连续十五天(15天)及以上(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须按当月保育教育费的70%进行退费;当月低于15天以下未入园的,不再进行退费处理。

、救助措施

(一)对低收入家庭子女、低保户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幼儿,以及残疾儿童和孤儿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确保享有接受幼儿教育机会。

(二)烈士子女入园免收保育教育费,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入园按照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执行。

、管理和监督

(一)公办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公办幼儿园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保育教育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单位,保育教育费收入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幼儿保育教育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公办幼儿园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四)严禁公办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更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和教育要加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幼儿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各类公办幼儿园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变相或重复收费,未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查处。

五、收费公示制度

各类公办幼儿园、幼教点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文件规定,在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15)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审计局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不得收费。

、执行时间

本收费标准从2025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不再执行《黔东南州物价局 黔东南州财政局 黔东南州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州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州价费2014125)收费标准。本通知未界定事宜或有关事项,与上级相关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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