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市监不罚字〔2024〕66号
当事人:台江县方召镇反排村杨怡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22630MA6DXUPG14
住所(住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台江县方召镇反排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怡
2024年7月16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安排,在我局执法人员陪同下,依法对该店销售的紫薯饼进行抽检。2024年8月14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该批次紫薯饼检验报告(№:XBJ2452263069025490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8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指定由杨培显、潘文武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台江县方召镇反排村杨怡副食店负责人杨怡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经查,台江县方召镇反排村杨怡副食店于2024年7月16日从凯里市胡长春副食店购进紫薯饼48包,购进额是156元,购进价3.25元/包,拿到该店进行销售。2024年7月16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安排,在我局执法人员陪同下,依法对该店销售的紫薯饼进行抽检。2024年8月14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该批次紫薯饼检验报告(№:XBJ2452263069025490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20日,我局将该检验报告送达该店负责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至2024年8月20日案发时止,该店已销售了该批次紫薯饼22包,抽样13包,销售价是5元/包,销售额是1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所作现场笔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4522630690254904)1份,
2、现场抽样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紫薯饼现场情况及抽检情况;
3、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杨怡进行调查所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紫薯饼具体情况及事实;
4、当事人杨怡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及主体资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5、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该批次紫薯饼检验报告(№:XBJ2452263069025490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紫薯饼为不合格的事实;
6、该店购进该批次紫薯饼进货单复印件1份、该批次紫薯饼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店购进该批次紫薯饼及索证索票的事实。
案件性质:台江县方召镇反排村杨怡副食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10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台市监罚告字〔2024〕66号),告知了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2024年10月2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我是台江县方召镇反排村杨怡副食店老板杨怡,2024年7月16日从凯里市胡长春副食店购进紫薯饼,拿到店里面进行销售。2024年7月16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依法对我店销售的紫薯饼进行抽检。2024年7月16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该批次紫薯饼检验报告(№:XBJ2452263069025490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收到该检验报告后,我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和指导工作。我做生意以来一直遵守法律法规,每次进货都按照要求和老板索取营业执照、票据和检测报告,我进购的这批紫薯饼数量少,此行为也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并且积极配合贵局的调查,及时整改。今后,我会继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望贵单位能够给予减免处罚。
台江县方召镇反排村杨怡副食店销售不合格紫薯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及时下架该批次紫薯饼,当事人不是生产者,并执行采购食品索证索票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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