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446635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0-27
  • 文  号:
  • 台府办函〔2025〕18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台江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1027



台江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参照国家、省、州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台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台江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保护、发展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台江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评审认定审批公布的传承人。

第三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台江县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提升系统性保护水平,增强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

第五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坚持为人民服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认定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核查、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七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原则上具有台江县户籍的中国公民;长期居住或工作在台江县的非台江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二)在台江县开展相关传承实践活动不少于8年;

(三)在所属领域和流布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带动性和较大影响力。

民间文学类、传统音乐类、传统戏剧类、曲艺类、传统舞蹈类、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在掌握该项目基础上有一定的创新创意作品。

传统技艺类、传统美术类和民俗类民族服饰积极利用传承项目进行创业并带动一定的就业。

传统医药类传承人需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且申报项目须在其执业范围内。

民俗类要具有主持或组织该项目活动的能力和经历。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德艺双馨。

长期在县外从事台江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活动,且在宣传推介成效上作出突出贡献的台江县籍人员,可以申报。

第八条 公民提出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台江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姓名、民族、传承年限等基本情况;

(二)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所掌握项目的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志愿从事传承活动,履行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或暂不推荐为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和要求取得但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从业资格证的;

(二)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

(三)集体传承、大众实践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

(四)仅从事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长期缠访闹访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自愿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初审,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进行复核后,对于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按照规定,对推荐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

评审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名单。

第十三条 经评审组提出的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提出。

第十五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公布。

第四章 认定时间和待遇

第十六条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批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每一批评审认定不超过60名。

第十七条 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家庭变故或其他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经本人或受委托人申请,经核实后,可以保留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应当每年走访慰问辖区内做出突出贡献或生活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传承人座谈会。

第十九条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程序做好经费预算。

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优秀人数不超过25人,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传习活动经费补助,每人2000元人民币。

对书面自愿放弃县级传习补助的,不再享受补助经费。

第五章 传承人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技艺传授、创作、生产、宣传、展示、交流、研究;

(二)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针对其所传承项目保护建议;

(三)接受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四)按相关规定获得补助经费;

(五)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服务社会、赋能社区、造福民众;

(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主动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进行传技授艺;除项目传承固有特定惯习规定外,原则上完成相应门类项目的年度新增带徒数量:民间文学类、传统戏剧类、曲艺类项目传承人每人每两年至少新增带徒一名进行传技授艺;传统医药类项目传承人每人每三年带徒一至二名(每名学徒跟师学习时间必须连续满三年);传统美术类、传统技艺类和民俗类服饰项目传承人,每人每年至少新增带徒一至两名进行传技授艺;传统音乐类、传统舞蹈类、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民俗类(除服饰)项目传承人,每人每年至少新增带徒三名进行传技授艺。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有与之相适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展示场所;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等;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积极转化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富民产业;

(六)及时向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提交传承保护情况,报告重大事项;

(七)接受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以及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展示平台;

(二)指导、鼓励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三)鼓励支持参加学习、培训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已经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和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直接纳入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应当建立传承人档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等。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开展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行传承人考评制度,每年对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情况进行考核,结果分别确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保留传承人资格、推荐申报更高层次传承人、享受传习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应于每年1231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应当加强跟踪管理,落实监督管理,结合实际解决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八条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扬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核实后,按程序取消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七章 部门责任

第三十条 县有关部门组织或支持传承人开展对外展览展示和宣传推介活动,应参照有关规定承担其交通、食宿等方面费用。

第三十一条 县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支持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习)场所。

第三十二条 文旅、工信、妇联、民宗、人社、卫健等部门要按规定支持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州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职称评定、医师资格等,增强传承人行业认可度、社会认同度。可结合部门实际,创新荣誉称号评比评定。

第三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相关政策,支持行业部门创新引进具有突出贡献并符合引进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到相应事业单位工作,发挥文化人才作用。

第三十四条 教育、民宗、工信、人社、妇联、卫健、文旅等部门要按规定支持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参加技能艺能培训。

第三十五条 教育、民宗、文旅等部门要按规定支持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

第三十六条 民政、文旅等部门要按规定支持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建立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业协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文旅、卫健、市监、司法等部门要按规定对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

第三十八条 市监、工信、人社、妇联、卫健、文旅、民宗、财政、金融、税务、农业、投促、融媒体、残联等部门对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创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企业的,应当按规定给予政策、资金方面扶持;按规定给予质量、技术认定和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申请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帮助;按规定给予宣传推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 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