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台江县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9月23日
台江县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台江县乡村医生队伍管理,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提升乡村医生队伍素质,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黔东南州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台江县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台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台江县行政区域内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省、州、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公开公正: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3.择优录用:在准入环节,注重选拔优秀人才,提升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
4.保障权益:充分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5.平稳过渡:确保乡村医生退出后,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受影响。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 准入条件
申请在台江县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农村卫生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身体健康,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
2.学历和资质要求:(1)学历:应具备全日制中等及以上学历且所学专业为医学类专业。(2)资格: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全科乡村助理医师资格的优先。鼓励社会大专及以上学历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村医岗位竞聘。或具备中专医学专业学历或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并经考核合格。
3.年龄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男性45岁、女性40岁以下;执业(助理)医师以上的可放宽到:男性50岁、女性45岁以下。
4.其他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准入程序
乡村医生的准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招聘信息: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本辖区村医岗位需求情况统一发布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数量、条件、程序等。
2.报名:申请人向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查: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的准入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后,报县卫生健康局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复核审查,核实其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4.岗前培训:拟注册执业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新进村医进行岗前培训一个月,且考核合格后注册办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方可进入村卫生室执业,培训期间可享受当月村医补助作为新进人员的培训生活补贴。
5.体检: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6.公示: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7.聘用: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报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8.注册:办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六条 优先聘用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下列人员: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具有较高学历者、具有农村工作经验者、订单定向医学规培毕业生。
第七条 人员补充
尚未配备村医的村卫生室,暂时由乡镇卫生院派驻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派驻人员要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派驻人员可以轮换,但原则上至少要服务满1年。在晋升职称时优先考虑,如是临聘人员可享受村医待遇。
第三章 退出管理
第八条 退出情形
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
1.年龄限制:原则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健康原因: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确认。
3.执业资格丧失:(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台江县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条例规定的。(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或注销的。
4.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且在6个月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违反医德医风:存在索要、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等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违法犯罪: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7.主动申请:乡村医生本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并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的。
8.其他情形:
(1)由其执业当地的村委会、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解聘,且理由正当、充分的。
(2)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宜继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情形。
(3)违反医保相关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推诿病人、未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未按照医保政策为参保就医群众提供服务、有负面引导参保群众就诊、不开展医保报销,违反医保政策暂停医疗服务6个月以上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
(4)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退出程序
乡村医生的退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情形确认:
(1)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健康原因、主动申请等情形,由乡村医生本人或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对于考核不合格、违反医德医风、违法犯罪等情形,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3)对发现村卫生室推诿病人、未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未按照医保政策为参保就医群众提供服务、有负面引导参保群众就诊、不开展医保报销的,由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
(4)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县医疗保障局依法依规处理。
2.集体研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相关情形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吊销、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解聘的,应充分听取乡村医生的陈述和申辩。
3.审核批准:
(1)对于不涉及吊销、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批准,报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2)对于涉及吊销、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解聘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核,经县卫生健康局核定后依法注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注销其执业资格。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情节严重的,由县卫生健康局吊销村医执业资格,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结果公示:退出结果应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办理手续: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解除聘用合同、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等。
6.人员交接:做好工作交接,确保村卫生室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条 退出待遇
1.养老保险: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应当退出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未达到享受养老金条件的,由其本人自行缴纳达到享受养老金条件规定的年限。
2.经济补偿: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退出后的管理
1.人员补充:及时启动乡村医生招聘程序,确保村卫生室有合格的乡村医生提供服务。
2.业务衔接:做好退出乡村医生的业务衔接工作,确保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受影响。
3.档案管理:妥善保管退出乡村医生的个人档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责任落实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对在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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