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台江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8月18日
台江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在全县建立和完善80 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根据《贵州老年人优待办法》(黔委厅字〔2025〕83号)、《黔东南州80 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方案》(黔东南府办函〔2016〕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台江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以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等为目标,不断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把高龄津贴政策作为提升老年人福祉的关键举措,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推动台江县老龄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助力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高龄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及动态管理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全县高龄津贴的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高龄津贴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发放程序和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都能享受到高龄津贴。
(三)坚持分类分档、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80 周岁及其以上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高龄老人信息变动情况,做到应发尽发、应停尽停。
(四)坚持严格审查,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高龄津贴的适用范围,实行社会化发放。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运行、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三、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台江县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县户籍的年满 80周岁及以上健在老年人。
四、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及经费保障
(一)80—8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二)90—99 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三)100 周岁以上(含100 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县民政局要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同时,县财政局要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将高龄津贴所需资金依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津贴按时发放。
五、申请、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申请
1.凡达到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台江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3 份,社保卡)复印件3 份。
2.集中供养的8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由供养机构向所在县老 龄办提出申请,统一办理。
3.老人持有“一卡通”卡片,但老人因行动不便、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需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持有、管理“一卡通”卡片的情形,如代持代管人为老人监护人,无须订委托书,但监护人需提供取得监护权的相关材料(如:监护人身份证原件;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户口簿;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户口簿、出生证明、法院判决书、村(社区)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监护人与老人的关系的监护证明等);如代持代管人为监护人以外的人员或组织,须与老人本人或监护人签订“一卡通”卡片代为持有、管理委托书。老人因行动不便、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无法办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卡片,需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领取、管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形,代持代管人为监护人的无须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代为领取、管理委托书;如代持代管人为监护人以外的人员或组织,须与老人本人或监护人签订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代为领取、管理委托书。
(二)审查
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需公示5 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由社区或村(居)委会在《台江县80 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及《申请审批表》上报乡镇(街道)。
(三)审核
乡镇(街道)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及《申请审批表》上报县民政局。
(四)审批
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经审批合格的,将申请人信息录入高龄津贴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审批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发放
采取“一人一卡”社会化发放方式予以发放。县民政局应及时将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名单及资金发放情况提供给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集中统发监管系统,由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集中统发监管系统将高龄津贴按月发放到老年 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县民政局要及时将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名单及资金发放情况报州老龄委办备案。
六、动态管理、定期核查
(一)建立动态信息管理台账。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在本县区域内发生变动的,老人或其代理人在15日内告知迁出乡镇(街道)的村(社区)和迁入乡镇的村(社区),5日内乡镇(街道)审查后报县民政局作变更调整。对享受高龄津贴老人死亡、户籍跨县域迁出的,自死亡、迁出次月起,迁出地停止发放高龄津贴。老人户籍迁入本县的,按程序申请高龄津贴。对于无法联系的高龄老人,各村(居)委会及时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及时报县民政局暂时停发高龄津贴并做好登记,待重新取得联系后,恢复高龄津贴发放,并补发失联期间停发的高龄津贴。
(二)异地居住实行备案。在本县享受高龄津贴待遇,户籍地与居住地分离、随子女外出居住的老人应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备案,村(居)委会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台账。
七、建立死亡对象报送机制
(一)各乡镇(街道)切实加强对高龄津贴服务对象的动态管理,坚持实行月报告制度,各村(居)委要专门建立信息员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对死亡对象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清退;因未及时上报停发名单导致资金损失的,属于履职不到位,需主动追回款项及时返还财政部门。对没有死亡信息的坚持零报送制度,做到动态调整及时,以此杜绝发生违规、违纪现象。
(二)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强化部门信息共享,特别是及时共享公安部门死亡户口注销、社保部门停发领取待遇人员名单、卫健部门人口死亡信息等,以便及时掌握服务对象生存状态并进行核实处理。
(三)各村(居)委会负责人是高龄津贴服务对象死亡情况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负责人是高龄津贴服务对象死亡情况报告的主要责任人。
(四)高龄津贴服务对象死亡后必须由所在村(居)委会在每月的10日前向乡镇(街道)提交书面报告,属机构供养对象的,由供养机构向乡镇(街道)报告。
(五)乡镇(街道)必须将高龄津贴服务对象死亡人员情况核实后在每月15日前报县民政局。
(六)各级责任单位要承担起所负的职责,随时了解掌握辖区内高龄津贴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按时上报服务对象死亡信息,确保服务对象死亡后及时核销。如知情不报,蓄意瞒报,将根据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高龄津贴,是一项关心关爱老年人、营造尊老敬老社会氛围、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履行职责,确保高龄津贴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的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公开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标准和办理程序,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符合条件对象享受到高龄津贴。
(三)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高龄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档案管理。各乡镇(街道)、县民政局要加强高龄津贴档案管理,对申请、审批、发放等相关材料要分类归档,妥善保存,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
九、附则
(一)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具体解释工作由台江县民政局负责。
(二)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实施方案将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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