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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740653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08-11
  • 文  号:
  • 台府办函〔2017〕84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 缴纳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 缴纳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台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台江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缴纳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811



台江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缴纳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1999〕113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07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缴纳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上市出售的,出售前应先由房屋产权人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出售的相关手续;不符合上市出售的,产权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按该房屋的坐落位置和拟出让时点的基准地价全额缴纳,不再进行评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分割面积。

第三条 土地出让的办理由县国土资源局以协议方式编制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分割面积按该幢房屋的实际占地总面积(不含附属设施)与该幢房屋建筑(不含附属设施)总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原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为单位的,必须主动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县国土资源局注销,进行变更登记,分割办理给房屋所有权人;原单位不主动交回注销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注销。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土地分割登记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出让金缴纳票据、完税证明、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单位集资建房、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出售的,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试行)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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