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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426734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12-28
  • 文  号:
  • 台府发〔2017〕7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关于印发《台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台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台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1225


台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实施方案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科学调整畜禽养殖空间及结构布局,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台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是遵循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二是遵循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三是遵循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四是遵循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五是遵循突出重点原则。

三、划分依据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HJ/T 812001

5.《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2001

6.《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7.《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

8.《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9.《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10.《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 号)

1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 2001 年第 9 号)

1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3.《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6.《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7.《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术语与定义

1.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根据其规模及污染程度确定。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根据《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黔环通〔2017189号)要求,达到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头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00羽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存栏10000羽及以上的(以下简称养殖场)。

3.禁养区。指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五、禁养区范围

1.台江县县城、乡(镇)城镇建成区及其规划区(见附件2),以及不在城镇建成区的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的场点周边外沿500米以内区域。

2.涉及饮用水源地的畜禽养殖地禁养区范围:

①已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见附件3)。

②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周边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或取水点上游500米,河岸两侧2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见附件3)。

③山塘型、山泉深井型、河道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周边200米以内陆域范围。

3.重要河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①执行Ⅱ类水质标准的清水江台江段(革一后哨村至施洞猫鼻岭村)水域及其江岸200米以内的陆域。

②重要山塘水库的水域及其200米以内的陆域:

排扎水电站水库、台雄水库、翁农水电站水库、南冬三级水电站水库、岩寨电站水库。

4.施洞古镇景区的核心区及周边500米范围陆域区域。

5.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台江雷公山国家级森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台江南宫州级森林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6.已建、在建主要交通干线(沪昆铁路台江段、G60沪昆高速台江段、G320G211国道台江段、S311省道台江段)两侧外延500 米范围内(有天然屏障的可在200米以内)。

7.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区域。

六、工作要求

1.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2.在养殖发展区内,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总量控制,达标排放。

3.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5.县发改、扶贫、环保、农业、国土、住建、水务、林业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本方案适用于台江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附件1.贵州省黔东南州台江县禁养区示意图

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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