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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发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南市村木桥修建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县水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审批前,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综上规定,县水务局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以下河流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机构。南市村若修建木桥需编制涉河建设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县水务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我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积极协助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最后,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县水务工作的建言,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县水务事业的发展,多提宝贵意见及建议。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系统评价,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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