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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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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环台罚﹝20234

黔东南州瑞祥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ALQW4RXN 

详细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大十字街道兴家坡巷556

法定代表人:杨秀才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等情况

2023411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台江分局执法人员对黔东南州瑞祥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革一镇新寨家庭农场3号家庭农场进行了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经营的革一镇新寨3号家庭农场中4号、5号养殖场养殖粪污水通过厂内一根直径100毫米PVC管道排入厂房下方30米处农田内,经现场核算该块农田面积约480平方米,积存粪污水约120立方米(其中受纳粪污农田面积约480平方米,粪污水深度约25厘米)。

2023年4月11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台江分局委托凯里剑辉环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人员现场对该受纳粪污水农田粪污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凯里剑辉环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革一镇新寨家庭农场3号家庭农场4号、5号单元受纳粪污水农田水质监测》检测报告(编号:KLJHJC-2023-Q-038)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氨氮浓度为、总磷浓度为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限值。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认定

2023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台环责改字〔2023〕3号)及《送达回执》;《革一镇新寨家庭农场3号家庭农场4号、5号单元受纳粪污水农田水质监测》检测报告(编号:KLJHJC-2023-Q-038)及《送达回执》;黔东南州瑞祥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杨秀才)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协议等。

我局于202373日向你公司送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台罚告〔202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公司收到我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台罚告〔20234号)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台罚告〔20234号)及送达回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据《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之规定,并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34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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