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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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县执法局、县城管局、县园林绿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及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及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住房保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房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负责建设的目标管理考核。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城市管理(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环境管理(城区环境卫生和绿化、亮化、户外广告、门头广告等市容市貌)、城区中占道经营、乱停乱放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城市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适合县情的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等的住房政策和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住房改革政策,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改革制度;负责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城区绿化、城市道路及街巷照明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指导和监督县城区燃气设施维护与经营活动的管理,承担城镇燃气管道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

)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职责。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和应诉工作;负责受理违反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办理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六)贯彻实施国家、省、州相关工程建设行业技术标准。承担全县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检验检测等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日常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承担全县房屋建筑、相关公用事业设施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制品构件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城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八)承担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重点工程的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并监督全县建筑活动;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下同)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信息。

)承担规范房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产市场的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负责商品房屋预售、销售管理及预售资金的监督;监督管理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房产开发市场、房产交易市场、物业管理市场、房产中介服务市场和商品房屋租赁场;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前的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全县房产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指导城乡、村镇建设,负责其建设的审核报批和指导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中国传统村落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申报、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

十二)承担全县物业管理行业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培育和监督物业管理场;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负责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十三)承担城镇燃气建设维护提供技术服务;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助做好应急救援以及燃气事故调查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监督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综合管理建设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初审、报批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六)行使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权;受理、调查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十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权。

(十八)行使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权;行使食品药品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违反水务管理、人防管理、防震减灾管理、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