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司法局关于征求《台江县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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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台江县法律援助案件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贵州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黔司通〔2024〕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台江县司法局起草了《台江县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 20265 15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杨丽谨处


附件:台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台江县司法局

2026年5月8日

(联系人:杨丽谨;联系电话:0855-5321984;邮箱:tjsf5322637@163.com



台江县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台江县法律援助案件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贵州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黔司通〔2024〕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提及的市(州)、县(市)主要是指受援人羁押地或者居住地。

第三条县法律援助中心发放案件补贴实行办案质量与补贴挂钩的差别补贴制度。对于评定为优秀的案件,在原定补贴的基础上提升40%予以发放。

第四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刑事案件实行定额包干按照下列标准发放补贴。

(一)在本县办理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每件补贴 10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审判阶段,书面审理的,每件补贴1200元,开庭审理的每件补贴1500元。

(二)在州内跨县办理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每件补贴 1200 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500元;审判阶段,书面审理的,每件补贴1500元;开庭审理的,每件补贴1800 元。

(三)在省内跨市(州)办理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每件补贴 1500 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800元;审判阶段,书面审理的,每件补贴2000元,开庭审理的,每件补贴 2500 元。

第五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案件按照下列标准发放补贴。

(一)在本县办理的民事案件,每件补贴1800元。

(二)在州内跨县(市)办理的案件,每件补贴2200 元。

(三)在省内跨市(州)办理的案件,每件补贴2500元。

第六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人员跨省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4000元。

第七条 二审案件的补贴,按一审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再审案件补贴标准按同类案件的标准发放;申请执行类案件的补贴,按同类案件补贴标准的80%发放。

第八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非诉讼案件、调解案件、听证案件每件补贴800元。

第九条办理不予减免相关费用的各类法律援助公证事项,每件补贴300元。

第十条 司法鉴定案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的,不能减免的,每案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一条承办涉及听力、言语残疾人,少数民族,外国人的法律援助案件,确实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每案另补翻译费300元。

第十二条 县法律援助中心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监管场所的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每人每天补贴300元。

经过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排或认可,法律援助人员参与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政务中心、法律援助机构及设立的工作站(点)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每人每天补贴300元。

第十三条 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受援人代写法律文书的每案补贴500元。

派驻有关单位、场所法律咨询接待窗口的值班人员为来访咨询的当事人提供简单的代书服务,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日发放补贴,不另发代书补贴。

第十四条 县法律援助中心组织专家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评估或开展案例评选的,每名专家每日按照500元发放补贴。

第十五条 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致使补贴不足以支付差旅费用支出的,经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报县司法局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增加补贴费用,增加费用不超过补贴标准的2倍。

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或者非因法律援助人员过错不再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按照工作完成程度确定补贴比例。法律援助人员尚未开展任何工作的,不支付补贴;仅已开展会见(约见)或阅卷等一项工作的,按照相应标准的20%支付补贴;已开展会见(约见)、调查取证、参加调解或和解、阅卷、参加庭审、提交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至少两项工作的,按照相应标准的50%支付补贴;已完成全部工作的,全额支付补贴。

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已经完成诉讼整个阶段,后又达成庭后调解的,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视为完成全部工作,按相应诉讼案件支付的补贴。

办理人数众多的法律援助案件,按规定计算为多个案件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并审理的,第一个案件按照相应标准支付补贴,从第二个案件起按照相应标准的10%支付补贴,但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相同情形下个案补贴标准的15倍。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或者报销费用;已经发放案件补贴的或者报销费用的,予以收回:

(一)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二)案件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和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台江县司法局、台江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