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江县台拱司法所在开展日常信息化核查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庄某不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离开矫正地台江县辖区到凯里市辖区活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和《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管理规定。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与庄某取得联系,并进行了教育谈话,庄某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
社区矫正不是儿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虽没有完全剥夺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但社区矫正对象要服从监督管理,如果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将面临训诫、警告、甚至收监的处罚。
为严肃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纪律意识和在矫意识,台江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庄某私自外出给予训诫处罚,告诫庄某要珍惜社区矫正机会,时刻警醒,不触碰红线,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经过训诫教育,庄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保证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管理。
台拱司法所将以此给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警醒其他矫正对象,不要以身试法触碰社区矫正日常监管“高压线”,切勿等到被收监执行后才追悔莫及,要珍惜接受社区矫正的机会,遵守管理规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撰稿:林丽平 编辑:冯智聪 审核:阳运波 签发:周尚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