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江县台拱镇龙某到台江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一起遗产继承公证,称其父母已先后去世,现遗留有国有建设用地一宗,该宗土地尚处于报建过程,急需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才能变更报建手续,完成建房需求,特请公证处给予办理公证,帮助解决困难。
公证处受理后核实得知,龙某父母确已去世,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早故。龙某现有一姐一哥,哥哥另有住房,姐姐为重度精神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直由龙某监护。龙某的哥哥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向公证员说明其主张:父亲在世时交代过,存款留来照顾有病的姐姐,10多年来为了医治姐姐,父亲留下的钱已用完,以后将由弟弟龙某继续支付姐姐的医疗费用。龙某对父亲的遗言没有异议,但在不动产的继承问题上,主张由他一人继承,理由是姐姐因患有重度精神残疾,没有正常意识,生活不能自理,治愈可能性很小,继承与不继承对于姐姐来说,没有实际意义。且姐姐无法表态,他是姐姐的监护人,由他说了算,只要他照顾好姐姐今后的吃、穿、住、行,不动产证变更登记为他一人持有不该有什么不妥。
根据有关继承法律规定,监护人在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继承声明时,一般不得代为声明放弃继承,应当依法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损害被监护人权利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龙某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龙某的哥哥放弃继承是有前提的,龙某一旦不讲道义不管姐姐,他是绝对不会答应的。同时,上述不动产由龙某与其姐姐共同继承,并不影响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及新房建设的手续办理。只有保留姐姐的继承权才能依法进行公证,也才能实现龙某的目的。
经过公证员耐心进行法律解释,龙某终于同意与姐姐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国有建设用地,公证处随即依法为其办理公证。
公平维护弱势群体是司法公证为民的原则要求,该项公证着力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将法治与道德结合运用,既彰显了司法公证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公平性原则,也弘扬了病有所依的家庭美德。
撰稿:欧阳平;编辑:张减合;审核:阳运波;签发:周尚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