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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台江县施洞镇农贸市场副食店查处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4-12-04 16:33 字体:[]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要求,现将2024省级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台江县施洞镇农贸市场副食店(张某某)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9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受我局委托对台江县施洞镇农贸市场副食店(张某某)开展食品抽样工作,现场抽取嫩姜9千克,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进行检验于2024年9月6日出具《检验报告》No:XBJ24522630690258693,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镉(Cd计)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0.172)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台江县施洞镇农贸市场副食店(张某某)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三)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我局在调查中,当事人主动提供进货台账和快速检测报告,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且属于初次违法,非生产者,在进货过程中积极查验批发商的销售资质;同时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向消费者发布召回公告,降低不合格嫩姜造成的风险隐患。当事人的以上行为,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台江县施洞镇农贸市场副食店(张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作以下要求:

1.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经营主体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进货渠道,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货源进销台账,落实好食品安全追本溯源要求。    

     

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