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要求,现将2023省级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台江县小李包子店自制不合格白馒头、小馒头销售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台江县小李包子店自制白馒头、小馒头销售,于2023年6月1日抽检,6月25日出自制白馒头检验报告(№: CJ10103230097697JD1)、自制小馒头检验报告(№:CJ10103230097653JD1)。自制白馒头含有糖精钠0.0982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自制小馒头含有糖精钠0.123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测单位是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营环节:台江县小李包子店于于2023年3月20日到凯里市二商场购买糖精钠(1公斤)用作添加剂自制白馒头、自制小馒头进行销售。以上产品已销售完未能召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取证,不是生产者,并执行采购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玖拾元整(¥690.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贰仟陆佰玖拾元整(2690.00元) 。
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