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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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13家社会组织).pdf



(2025年第1号)


台江县旅游协会等13家社会组织:


经立案调查,台江县苗岭绣娘协会、台江县农资经营协会、台江县兰花协会等3家社会团体未依法参加2021年、2022年年度检查工作。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台江县旅游协会、台拱镇上桃村养殖协会、台江县苗歌协会、台江县家禽产业协会、台江县电子商务协会、台江唯爱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台江县反排木鼓舞艺术团、台江县苗岭歌舞协会等8家社会团体未依法参加2022年、2023年年度检查工作。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台江县东门口农民用水协会未依法参加2021年、2022年年度检查工作,2023年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未完成(台民社改〔2024〕第003号)整改。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

台江县民政婚姻家庭服务中心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未依法参加2021、2022年年度检查工作。其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以及《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款“对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期限届满3个月以上未改正的,由登记机关进行撤销登记”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对你们拟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且实地检查登记地址均已无组织活动痕迹,本机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你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如果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的,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3846920)

台江县民政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