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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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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商品 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八)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 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 监督。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 

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 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开展防 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适时提请县应急局,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级、州级和县级资金以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省级、州级 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级规 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 

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负责县域内跨乡镇(街道)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和协调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辖区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调处工作。 

(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 

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州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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