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方召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镇人民政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镇人民政府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方召镇人民政府是信息发布机关。镇党政办负责承办镇人民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事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及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三)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镇人民政府集体企业及其他镇政府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五)执行计划生育情况。
(六)依申请公开受理方便、答复及时。
(七)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在政府网站公开信息,并安排专人及时更新。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并将办事机构示意图、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上墙。
(三)及时在新闻媒体公开有关信息,发挥媒体的政务公开作用。
(四)编印办事指南及便民条子。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镇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