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理念,有效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44号)《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做好2026年防雷安全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行政审批与建设管理
(一)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其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必须依法报经所在地气象部门审批: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的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4.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以上新建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各相应专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
(一)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受检单位须在检测报告有效期届满前,委托检测机构完成新一轮检测,检测不合格,及时整改。
(二)受检单位委托检测时,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核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及从业人员,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等级、伪造资质的单位或未具备检测技术能力人员开展检测活动。
三、全面压实防雷安全各方责任
(一)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并公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目录清单;加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科普宣传、灾害调查鉴定等工作;强化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畴,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雷电防护装置应装尽装、应检尽检、隐患闭环整改。
(三)雷电防护装置业主单位: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检测,对检测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须按要求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四)检测机构:落实检测主体责任,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规范编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及结论真实、客观、准确,并上传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时,要向被检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督导整改,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
四、强化宣传教育与灾情信息报送
(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创新宣传方式,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开展防雷安全科普宣传,重点普及雷电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增强社会公众防雷安全意识。
(二)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属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说明灾害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及雷电防护装置运行状况,并积极协助开展灾害调查、鉴定和信息上报工作。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防雷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重点打击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无资质检测等违法行为;对因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措施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而引发雷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监督电话:0855-3840466
特此公告
台江县气象局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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