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857576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江县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台府发〔2022〕1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贵州台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台江县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江县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动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强化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制止和惩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黔应急〔2019〕67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人可对台江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取得证据材料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公开电子邮箱(1984420666@qq.com)、值班电话(0855-5322042)或者以书信、传真、走访等方式向台江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日(48小时)内将相关举报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包括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内容、车牌号码以及能记录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完整过程视频或机动车全景违法特征照片。
对举报人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进行回复。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但经依法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的,符合证据要求,并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六条 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和能够保持通信联络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对举报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并被采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客运车辆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举报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三)举报客运车辆超速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四)举报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奖励人民币300元;
(五)举报驾驶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违反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六)举报客运车辆超员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七)举报挪用、转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八)举报行驶过程中故意遮挡、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九)举报拖拉机违规载人的,违规载人3人以上的,视情形奖励人民币100至500元;
(十)举报三轮车、二轮摩托车违规载人的,违规载人3人以上的,视情形奖励人民币100至500元;
(十一)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经调查属实,奖励人民币200元;
(十二)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提供逃逸车辆的车号、车型或肇事者的其他有利于逃逸案件查破的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成功查获肇事逃逸车辆和逃逸人员的,视情奖励人民币300至5000元;
(十三)举报其他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情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原则:
(一)同一违法行为由两名以上举报人举报的,只对在第一时间举报的人员进行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酌情给予奖励。
(二)同一举报人举报同一车辆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按其中数额最高的进行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向多个部门举报,且已由其他部门进行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的奖励金和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举报人的奖励金,通过到指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现金的方式兑现。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虚构或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进行报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正常执法的,一经查实,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控系统采集或交通警察(辅警)在执勤执法中依法取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